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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盘政办发〔2012〕10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和技术方法》(HJ14-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结合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现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如下划分:
一、一类区
一类区执行环境空气一级标准,适用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位置:东界与大洼县赵圈河镇相连;西界与锦州大凌河口相连;南界与大流子入辽河口处相连;北界与盘山县土地居委会相连。
二、缓冲带
由于影响某一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因素比较复杂,因此在一类和二类功能区间设置一定的中间地带为缓冲带,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一级标准。本着重点保护的原则,我市缓冲带的宽度为500米。
三、二类区
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二级标准,适用于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区不包括的地区。我市处双台河口自然保护区及缓冲带以外的区域均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特此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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