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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盘政办发〔2013〕10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范围
全市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幅度
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由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0%提高到12%,职工缴交比例由月工资总额的10%调整到12%。
三、缴存工资基数
按2012年年底职工月工资总额计缴。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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