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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盘政办发〔2011〕1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提高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中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范围
全市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幅度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职工月工资总额的9%提高到10%,职工缴交比例由月工资总额的9%调整到10%。
三、缴存工资基数
按照2010年年底职工月工资总额计缴。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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