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11〕14号
颁布日期:2011-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提高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中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范围

全市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幅度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职工月工资总额的9%提高到10%,职工缴交比例由月工资总额的9%调整到10%。

三、缴存工资基数

按照2010年年底职工月工资总额计缴。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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