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3〕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治疗的,留观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二)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符合上述情况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6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