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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3〕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治疗的,留观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二)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符合上述情况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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