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10] 3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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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辽卫字[2010]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2010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8]453号)和《关于调整省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09]162号)等有关规定,在核实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确定的财政补助标准,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户。各县(市)区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新农合政策,切实提高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率和参合率。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经农民个人同意由当地金融机构通过农民个人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和通过医疗费用补偿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群众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患病的,可随其参合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相应补偿政策,母子(女)医疗费用补偿累计计算补偿封顶线。
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款。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入支出分开管理,专款专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与管理,严禁将发票复印件或审批表等作为原始凭证。参合农民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后,方可支付新农合补偿基金。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节余基金的管理,对当年新农合节余基金在当年筹资总额15%以上的部分或历年基金节余在当年筹资总额25%以上的部分,都要积极安排合理支出,避免沉淀过多,严禁截留和挪用新农合节余基金。
二、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因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而抵消新农合对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助,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超范围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所垫付的补偿费用时,随机抽取其门诊病志和住院病志10一20份,对有10%以上存在与主要疾病诊断治疗不符的明显过度医疗、不合理收费以及门诊病例按照住院病例结算、挂床结算或病例医嘱与辅助检查报告单事实不符等问题的,其所申请结算的全部补偿费用一律不予结算;低于10%的,对存在问题的门诊病志和住院病志申请结算的补偿费用可不予结算。所有不予结算的补偿费用的损失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3.对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次均门诊费用和自付医疗费用比例等控制指标违反规定的,应对超出控制指标费用部分不予结算,其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对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要追缴其所套取的新农合基金,并按其5倍标准在下次申请结算所垫付的补偿费用中不予结算。对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举办对外委托经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终止其委托经营合同;由政府举办并由政府经营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社会民营医疗机构,要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5.按照《铁岭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除扣除相应医疗服务保证金外,由政府举办对外委托经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终止其委托经营合同;由政府举办并由政府经营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社会民营医疗机构,要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新农合补偿费用总额预付制试点工作,增强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责任意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县(市)区要在年底前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2个单位作为新农合补偿费用总额预付制试点单位,根据其近3年年平均住院人次、年次均住院费用、年次均门诊人次、年次均门诊费用、年实际门诊、住院补偿比例等,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确定其全年新农合补偿费用预付总额,在预付总额范围内据实结算,超出预付总额的费用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年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在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推行新农合补偿费用总额预付制。
三、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各级卫生、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现有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平台,实现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结算,使贫困参合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要认真做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既要保证人人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切实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四、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建立新农合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合统计信息进行分析,要重点对新农合基金使用、补偿政策实施、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确保新农合工作稳妥、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市乡镇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全部建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和财务会计电算化集中监管系统,并与全市现有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相连接,切实加强新农合信息统计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切实加强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经办机构编制和办公经费,以适应新农合工作的新要求。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经办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农合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各级卫生、民政、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特殊困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筹集资金,监督基金使用。各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和持续发展。
附件:铁岭市新农合补偿政策调整意见(略)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农委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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