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实现依法管海、科学用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海域使用统一审核制度。任何项目使用海域,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统筹全市海域的使用管理,依法规范集约节约用海,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全市用海项目的统一审核。县级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用海项目,各市(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用海申请并进行初审后,须经市海洋渔业局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审核,再由县级政府批准;需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在用海预审阶段,须经市海洋渔业局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审批权的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二、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的规定。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51号)要求,严格养殖用海管理,不再新批养殖用海项目,原有养殖用海项目到期要收回海域使用权,不再续期;确需新批或续期的,须由市海洋渔业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再行审批。市海洋渔业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营口市行政区划调整有关事宜的意见》(营政发〔2012〕9号)规定,做好老边区海域的统一规划和用海项目审核工作。市、县两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档案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
三、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市、县两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市海洋渔业局要严格执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管理的通知》(辽财非〔2007〕842号)确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认真贯彻市财政局、市海洋渔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营财农〔2012〕94号),依法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确保所有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要加强生态补偿款的征收管理,确保所有用海项目的生态补偿款统一缴纳到市海洋渔业局财政专户。
四、加大违法用海查处力度。市、县两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检查,对违法用海行为及时查处,对违法用海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已经处罚但仍在非法占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审批管理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审批管理的职责,分级负责予以查处。
五、实行海域使用联合执法检查。市海洋渔业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开展海域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加大问责力度,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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