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蔬菜及鲜活农畜产品直销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蔬菜及鲜活农畜产品直销管理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1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和市委、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乌党发〔2011〕4号)精神,规范蔬菜及鲜活农畜产品直销店(以下简称直销店)和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推进实施“菜篮子”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二)依托企业、规模经营;

(三)覆盖社区、便民惠民;

(四)标准规范、安全卫生。

二、主要目标

到2012年末,全市建成直销店50个,其中:海勃湾区31个(滨河区3个,市区内28个);乌达区12个;海南区7个。在三个区各建一个大型农畜产品批发市场,每个市场开辟蔬菜直销专门区域,允许菜农直接入场自行销售自产蔬菜。加快冷藏保鲜库建设,年内形成库容150000立方米(约40000吨)的保鲜冷藏能力。

到“十二五”末,全市建设直销店达到100个;购置蔬菜配送车20辆(海勃湾区10辆,乌达区6辆,海南区4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蔬菜直销市场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蔬菜直销网络体系。

三、基本形式

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以蔬菜直销店为主要形式,形成从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到社区消费终端为一体的现代化蔬菜流通网络,实现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管理和服务的有机统一。

直销店的设立布局,由各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一般以不低于50平方米。对已建成使用的直销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估后,由市政府予以回购,各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合理分配,通过组织竞标交直销企业无偿使用。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直销店和超市,规划部门负责拿出具体规划意见,由市政府出资、区政府统一建设,房屋产权由市财政负责管理。没有直销店的小区,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购买临街商铺作为直销店,也可以指定时间、地点,由蔬菜直销企业进行流动直销或允许菜农直接销售自产蔬菜。今后不再建设临时性彩钢直销店店铺。

四、经营资格和条件

(一)蔬菜直销企业是指以经营蔬菜及其它农副产品为主的,具备蔬菜生产、仓储、加工、配送、销售等条件,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经政府许可,参与我市蔬菜直销工作的本地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直销经营企业要履行保障蔬菜供应、平抑蔬菜价格的义务,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蔬菜直销经营企业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原则在100万元以上,具有8000立方米以上的蔬菜冷藏保鲜库、专门的蔬菜分拣配送中心和固定的专用冷藏配送车辆。鼓励在本市或周边地区具有蔬菜生产基地或与市内外大型批发市场有长期稳定蔬菜供应关系的本地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蔬菜直销店经营。

(三)蔬菜直销经营企业经营要求。

1.直销店以列入乌海市居民基本消费蔬菜目录中规定的品种为主要经营范围,基本蔬菜经营面积不得低于70%,在质量、价格同等的情况下,优先保证本地自产蔬菜的销售。

2.直销店必须按要求悬挂统一设计的门牌标识,所销售的蔬菜品种须标明产地或商标和品牌,使用标准计量器具,明码实价,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民的监督。

3.蔬菜直销经营企业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对列入乌海市居民基本消费蔬菜目录中的品种,在优质、安全、新鲜的基础上,要比市场平均价格低20%以上进行销售,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4.乌海市居民基本消费蔬菜的品种主要有:土豆、白菜、萝卜、甘蓝、番茄、青(辣)椒、茄子、豆角、黄瓜、南瓜、西葫芦、菠菜、芹菜、生菜、莴苣、茼蒿、葱、姜、蒜、蘑菇等食用菌。鲜活农副产品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鸡、鱼、鸡蛋。

五、保障措施

1.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直销店、批发市场和冷链仓储等流通体系建设。蔬菜直销专项补贴资金,按照补贴标准,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区政府不配套,市财政原则上不予补贴。

2.直销店、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畜产品批发直销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

3.各区可参照库区移民的相关规定,对直销企业聘用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补贴。每个直销店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2人。

4.实行差价补贴政策。因发生自然灾害、市场重大变化等引起蔬菜价格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稳定市场价格的蔬菜直销企业,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差价损失部分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另行制定。

5.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对蔬菜仓储、加工、冷链、运输、生产等方面的政策、资金、设备、技术的支持。

6.充分利用再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对直销店从业人员提供免费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7.标准规范、正常经营的直销店,其经营所用水、气、暖(单独设表)费用可以按民用标准收取。

六、监督管理

1.各区政府区长是本辖区蔬菜流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直销店的日常管理,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蔬菜生产,市供销社负责蔬菜直销店的监督协调。

2.约定权利义务。各区政府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直销店经营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保障直销店健康运行。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能切实履行合同的蔬菜直销企业,可以续签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经营方不得转租、转包。

3.建立健全直销店准入、退出机制。各区在推进直销店建设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申请设立的蔬菜直销企业进行审核,并定期组织审验。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应及时取消其直销店经营资格。

4.建立价格监督管理机制和价格报送制度。经营者应合理确定经营品种的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直销店蔬菜经营价格的监督检查,每周报送一次居民基本消费蔬菜品种的市场价格和直销店的经营价格,协调经营企业合理确定直销店的蔬菜指导价格和波动幅度。各区政府负责对各区蔬菜直销店蔬菜经营价格的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与政府签订合同的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其直销店经营资格,确保稳价惠民责任得到落实。

5.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蔬菜直销经营企业的配送中心应配备专门的蔬菜检验设施,按要求进行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自检,同时各区卫生、农牧、食品安全等相关部门要定期抽查,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由符合扶持条件的本地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经市供销合作社组织相关部门复验,并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下达扶持资金。切实加强对蔬菜直销店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在项目审计和效益评估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市、区政府批准同意,不再列为下年度扶持对象。对在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的,要终止直销合同,追缴扶持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实施后,各区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乌海市蔬菜直销补贴说明

http://www.wuhai.gov.cn/inforead/readnews.php?sdb=&class=综合信息&subclass=政府公报&id=690282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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