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发〔2013〕52号
颁布日期:2013-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章程》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较快发展阶段,截至2012年,依法登记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888家,总体上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但一些合作社仍存在着发展思路不明确、组织制度不健全、服务能力较弱、运作程序不规范、辐射带动能力不强、部分合作社成员素质偏低等问题,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形成依法设立、股权科学、管理民主、运行规范的新型市场经济主体,实现合作社的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利益联结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有利于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从而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维护农牧民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以突出产地优势,体现产品特色为统揽,以培育、发展、规范为切入点和重点,通过培育专业合作社引领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3年起,五年内要培育示范合作社400个,其中2013年培育70个,积极争取创建自治区级示范社30个,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

(三)基本原则

1.典型示范原则。把握发展规律,积极培养典型,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合作社规范发展。

2.依法规范原则。把组建程序、章程内容、管理机制、财务管理等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做到依法规范,加快发展。

3.创新增收原则。按照现代市场营销理念,理清工作思路,创新扶持发展的方式方法,增加农牧民收入。

4.分类推进原则。按照培育主导产业、种养大户牵头组建、自治区级示范社及项目扶持的合作社优先规范的要求,逐步扩大规范化建设范围。

三、示范社认定标准

重点围绕“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五个方面制订创建标准。

(一)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在农牧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3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二)入社社员达50名以上(社员以从事生产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为主),农牧民社员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及成员的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六)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审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并自觉接受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

(七)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旗县级或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种植业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分别为设施蔬菜种植面积200亩,冷凉蔬菜1000亩,马铃薯种植规模达到500亩以上;养殖业专业合作社养殖规模分别为生猪出栏0.5—5万头,蛋鸡存栏1—10万只,肉鸡出栏5—100万只,肉牛出栏100—2000头,肉羊出栏300—3000头,奶牛存栏300头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八)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我市行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对运作规范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草原牧区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农牧民占成员总数达到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九)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十)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十一)生产鲜活农畜产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十二)生产食用农畜产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十三)生产食用农畜产品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其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十四)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十五)成员收入高于本旗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牧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牧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申报、登记程序。合作社的申报、登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的规定,必须由旗县及旗县以上农牧业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建立章程,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健全各项制度。健全民主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收购营销、收益分配程序、财务会计等各项制度。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

(三)规范组织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大会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严格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合作社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法定重大事项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形成决议存档备查;合作社应规范内部服务,统一农牧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加工、运输、储藏,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

(四)完善会议制度。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规范建立成员账户制度。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扶持资金量化份额、交易量(或交易额)等。成员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技术或其他财产。合作社应当向所有出资成员出具出资证书(或在成员账户中注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依法进行登记。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属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共同财产,必须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计入成员账户。

(六)规范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制度。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三账两簿”,即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收支明细表,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同时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向综合指导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合作社的年终盈余,要在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应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不低于60%的比例返还给成员,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盈余分配方案要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向社员张榜公示。

五、加强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做好工作规划。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排序、先易后难、逐步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实施指导服务。要由农牧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实施,积极引导农村牧区现有的农机、供销等各类专业合作社立足“三农三牧”规范发展,并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增加服务功能,成为引领和带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主体,成为维护农牧民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主导力量。市县两级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典型以及优秀带头人热心为民、乐于奉献、带领农牧民致富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牧民的合作理念和入社意识,营造规范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评选,抓好示范。在认真抓好自治区级示范社建设的基础上,带动市、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示范社。严格按照示范社评选标准,完善和认定一批不同层面的示范社,适时召开现场调度会,实地观摩,交流经验,起到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对示范社开展运行进行监测、动态管理。

(四)加强培训,分类指导。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每年培训3次,每次培训300名业务辅导员和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通过培训、指导,使各级业务指导员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五)政策引导,项目扶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整合各相关部门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对市级以上示范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凡是合作社能够实施的涉农项目,向示范社倾斜。

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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