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发〔2012〕234号
颁布日期:2012-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2年11月26日

乌兰察布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质量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提高项目成果质量,根据《乌兰察布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乌兰察布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监控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1.施工期限控制在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及其相关要求范围内;

2.施工质量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范围内;

3.经费使用控制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

(二)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资金依法合规使用的原则;

3.坚持检查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责任分工

1.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照《乌兰察布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项目管理职责、内容及要求,负责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工作。

2.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督检查要落实到项目,责任落实到人。

3.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勘查过程进行监督监管的同时,要打击勘查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项目的勘查环境,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勘查项目管理中心的职责

1.按照设计及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

2.负责承担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保障措施执行情况(自检、互检、抽检)的检查;

3.协助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向市国土局、财政局编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二章野外施工质量检查要求

第六条质量检查依据

(一)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

(二)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补充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变更批复意见书等;

(三)市财政局、国土局下达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经费批复的文件;

(四)国家、自治区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国家、行业的有关勘查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质量检查程序及方式

(一)质量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野外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组建检查组。

2.通知被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3.对野外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听取汇报—查阅野外原始资料—野外实地检查验证—与项目组交换意见—宣读质量检查意见书

4.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将所发现的各类技术、质量问题及时与项目组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及时向组织检查的项目管理中心提交检查意见书,如实反映检查的情况。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始资料,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始资料,在查清原因后写出专题报告及时上报项目管理中心,并提出处理意见。

5.野外质量检查后,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充,对发现的各类技术、质量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补救方法和整改措施,及时组织补救。整改工作完成后,按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组织检查的项目管理中心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6.按项目工作阶段或工作进度,项目管理中心每次检查后及时向市国土局、财政局提交质量检查意见书。项目总体野外工作结束后野外验收前,及时向市国土局、财政局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二)质量检查方式

委托有资质或监管经验丰富机构进行野外施工质量检查,野外施工质量检查以到项目野外工作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包括野外原始资料室内检查、野外实地抽查验证和施工过程抽查等。

1.室内检查

(1)查阅项目设计、设计审批意见书、任务调整批复意见以及自检互检抽检记录等技术管理文件;

(2)查阅项目原始资料(野外路线调查记录、实测地质剖面图及记录;野外工作手图、实际材料图;野外工程原始地质编录资料;样品的采集记录、样品测试报告等)。主要原始资料的检查比例由检查组依据相关要求执行,但检查比例原则上以能满足对项目原始资料质量做出整体评价为目的。

2.野外抽查

(1)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必须进行野外抽查。

(2)抽查原始资料所反映的地质现象是否真实和准确,评价原始资料与地质客体的吻合程度;抽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样品的采集质量,评价样品的代表性,包括施工工程是否与设计一致,工程施工及样品采集是否规范等。抽查比例由检查组依据相关要求执行,但抽查比例原则上以能满足对项目各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出整体评价为目的。

3.施工过程现场跟踪抽查

对于重要项目的重型工程和隐蔽工程:钻探、封孔等重要的施工过程,应在施工现场按一定比例跟踪抽查施工过程、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质量检查内容

(一)设计执行情况

工作部署是否合理、工作量安排是否得当;主要工作量及工程完成进度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配备的野外工作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野外使用勘查设备、采用的技术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二)主要工程施工质量(槽、井、钻探等)

野外主要工程(槽、井、钻探等)施工是否符合规程、规范等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等。

(三)野外工作形成的全部原始资料和阶段性成果资料质量野外工作形成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地质实际情况;原始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日常整理、登记是否规范及时;阶段性的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数据采集与样品分析质量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项目野外原始资料应严格履行自检、互检和抽检制度,项目组对野外原始资料应进行100%的自检和互检,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组的抽检不应低于30%。野外原始资料须结合野外实地检查,并全部形成质量检查记录,并有纠正跟踪验证记录。

第九条质量检查记录

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质量检查全部形成书面记录,统一按照附件中的要求及格式进行记录。检查表、阶段质量检查意见书、最终质量检查报告以项目为单位装订成册,原件由组织检查的地勘项目管理中心保存,复印件留给被检查的单位作为整改的依据。

质量检查报告应作为技术资料同项目原始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三章资金使用检查要求

第十条资金检查的依据

(一)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以及自治区、市有关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支出预算文件;

(三)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补充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变更批复意见书、野外检查意见、验收意见书、报告审查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资金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是否按规定依法合规使用。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依据单位性质使用的其他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与措施是否健全,是否对项目经费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三)核实项目任务书、项目设计预算(包括变更和补充设计预算)、会计帐簿、决算报表、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等,对地质勘查项目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帐证、帐表、帐帐是否相符,核算是否准确。

(四)根据设计预算,工作任务以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资金检查程序

(一)根据年度资金检查实施方案组建检查组;

(二)通知被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三)进入承担单位检查:

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帐册、报表及原始凭证—与项目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宣读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报告;

(四)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将所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及时向组织检查的地勘项目管理中心提交检查报告及检查记录,如实反映检查的情况;

(五)资金检查后,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按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组织检查的地勘项目管理中心提交整改情况落实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资金检查记录

市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检查全部为书面记录,应统一按照附件中的要求及格式进行记录。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负责汇总并形成资金检查报告。资金检查报告及检查表以项目为单位装订成册,原件由组织检查的项目管理中心保存,复印件留给被检查的单位作为整改的依据。

第四章预决算审查

第十四条预算审查

市国土局组织专家对地勘项目评审论证并确定项目后,市国土局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地勘项目预算,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地勘项目预算评审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地勘项目支出预算指标,市国土资源局以此为依据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变更审批

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即由地勘单位上报市国土局变更申请,市国土局以正式文件批准后通知地勘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作为调整地勘项目预算增减的依据。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

验收时由市国土局抽组有资质的地勘专家和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查机构联合组成验收组,实地查看地勘项目工程量等内容后,并结合日常委托的地勘专业机构的检查报告,以正式文件出验收报告;工程造价机构同时出工程造价结算结论,确定地勘项目总投资,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办理资金结算。

第五章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检查组构成

检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根据所检查项目内容的要求确定检查组成员。每个项目确定一名检查组长,检查结果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由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获得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检查组长职责

(一)对所负责的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负责

(二)负责主持与被检查项目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三)负责编写检查意见和报告,客观评价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及建议,形成检查报告。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查记录、检查意见书提交组织检查单位。

第十九条检查组成员职责

(一)对分工负责检查的工作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协助检查组长整理检查记录表,起草检查意见书和检查报告。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为确保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施工质量检查及资金使用检查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制定以下工作纪律:

1.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中心及检查组成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如发现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吃、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的检查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检查组成员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置。

2.检查组成员应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资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地质勘查成果质量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每年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组织对优秀项目进行展评,并对获奖地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质量差或不按要求接受检查验收的项目和单位,年终进行通报并实行相应处罚,问题严重者,取消承担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拒绝检查验收等情况,对其进行通报,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勘查资质降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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