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乌政办发〔2013〕31号
颁布日期:2013-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提高参合农牧民受益程度和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根据2012年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实际运行情况和农牧民实际受益程度,决定对原方案调整如下:

一是提高参合率。2013年参合率由2012年的89%提高到95%以上。

二是提高参合农牧民住院费用政策内报销比例。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仍执行自治区规定下限一半的政策不变,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25万元,政策内报销比例,乡级医疗机构由90%提高到95%,县级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市级二级医疗机构由70%提高到80%,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由65%提高到70%;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仍按60%执行。市外其他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自治区内市外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60%;其他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50%。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蒙中医药治疗,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计生户和残疾人报销比例由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为提高10个百分点,各项优惠累计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三是提高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住院率和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比例。参合人员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住院率均较2012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实行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比例达标制,要求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比例:苏木乡镇卫生院由71%提高到85%以上,县级医疗机构由59%提高到75%以上,市级二级医疗机构由51%提高到70%以上,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由49%提高到60%以上,确保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比例较2012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四是对农牧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市财政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每人再补贴600元,实现旗县级医院顺产基本免费。对终末期肾病患者透析治疗,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补贴1000元。对布病、结核病仍按原政策实行免费治疗。

五是人体植入材料和置换材料中的国产材料,市内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70%报销。

六是新农合诊疗目录中规定的3802项综合服务、医技诊疗、临床治疗类报销项目的部分报销项目,市内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65%报销,市外医疗机构仍按60%报销。

七是彩超检查,市内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70%报销,市外医疗机构按60%报销。

八是继续执行目录外用药超标处罚制度。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新农合报销目录外药物。市内其他医疗机构目录外用药调整为,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药物总费用的5%,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药物总费用的10%,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付。

二、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为切实提高参合农牧民实际报销比例,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留在市县解决,采取以下六条新措施。

一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疑难杂症远程会诊费按65%报销。

二是第一次报销后,剩余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政策范围内可报销费用按60%进行二次报销(不包括21种重大疾病),二次报销不扣除起付线。

三是选择兴和县开展购买商业保险试点工作。购买商业保险费用暂按每个参合农牧民10元安排,从大病统筹基金中统一支出。将商都县作为市卫生局新农合深化改革试点,从大病统筹基金中暂按每个参合农牧民10元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大病补充报销基金,当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留作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扣除起付线后100%报销。

四是加大奖罚力度。对常见病、多发病留在县乡就诊住院增长10%以上,以及实际报销比例达到或超出要求标准的前三位旗县市区进行奖励,并在争取项目、拨付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对未达到要求标准的旗县市区予以处罚,对排名后3位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旗县主要、分管责任人。加大新农合运行情况跟踪、督查、考核、评估力度,在市县医疗机构设置意见箱,按季度调查考核农牧民满意度,抽查实际报销情况。

五是方便群众报销。健全新农合信息系统,落实好即时结报和跨旗县异地结报制度,方便群众报销,病人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出院时由医院合管办现场给予报销,医院按期与市县合管办结算,减少农牧民报账成本。

三、有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实行科学、精细、高效管理,在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医药费用这“一高一低”上见成效。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推进到位。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新农合政策,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要落实好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市合管办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县级合管办工作经费每年20—25万元,每个苏木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每年不低于3万元,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要严格执行基金统一管理制度。全市新农合基金全部上划到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管理。2013年度个人缴费和2012年结余基金(包括历年结余和利息),必须在2013年3月底前全部上划到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2013年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经费,必须在9月底前足额划拨到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市财政要按照月报表基金支出情况,分季度向各旗县市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预拨报销资金。县级财政每季度向县级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预拨新农合报销资金,并结算上季度医疗机构垫付资金。从2013年起,县级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年终结余基金(包括利息)在年底前全部上缴到市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由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以前与此文相抵触的文件以此文为准。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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