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5年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奖励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5年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奖励的决定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发〔201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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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政发〔2016〕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5年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奖励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稳增长、推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主动作为,迎难而上,顺利完成了2015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800亿元的指导性目标任务,实际到位资金1815亿元,超额完成15亿元。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地、各部门(单位)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积极性,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19号)规定,依据考核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单位予以奖励。
一、给予吴忠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一等奖奖励,各奖励资金人民币60万元。
二、给予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县、兴庆区、金凤区、平罗县、利通区、盐池县、青铜峡市、同心县、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源县、彭阳县、西吉县、海原县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一等奖奖励,各奖励资金人民币40万元;给予西夏区、贺兰县、灵武市、银川滨河新区、大武口区、惠农区、红寺堡区、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原州区、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二等奖奖励,各奖励资金人民币30万元。
三、给予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广东办事处、驻福建办事处、驻上海办事处、驻浙江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各奖励资金人民币10万元。
四、给予宁夏浙江商会、宁夏江苏商会、宁夏安徽商会、宁夏福建企业家协会、宁夏鲁宁企业联合会、宁夏山西商会招商引资先进商协会奖励,各奖励资金人民币1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发给个人。
希望受奖励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保持昂扬向上的工作状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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