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发[2010]92号
颁布日期:2010-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作用,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中介活动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区市场中介服务行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去年底,全区共登记注册各类市场中介组织6594户,累积注册资金4.8亿元,从业人员16784人。其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194户,担保公司112户,求学求职等职业介绍所、婚姻介绍所134户,房地产中介组织144户,农民经纪人4931户,其他各类中介组织934户。市场中介组织对于满足经济社会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中介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是:一些中介组织信用缺失,经营秩序混乱,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讲职业道德,违规操作、不当竞争、滥收费用等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清,权限难以界定,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不愿管、不会管、无法管等现象;有些监管部门职责不到位,部门之间协调不顺,没有形成合力,监管存在盲区;许多中介组织各自为阵,普遍未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意识差。因此,依照《办法》的规定,必须建立规范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筹使用资源,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二、建立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任务

自治区建立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审计、工商、质监、税务、金融等部门组成。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总协调人,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分析全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中介组织规范管理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协调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对各联席会议单位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六)落实自治区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视议题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主要听取有关重要事项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依法对中介组织乱收费用、虚高标价、价格欺诈等中介组织违法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物价、工商等部门配合)

(二)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医疗事故、法医学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司法、公安部门负责,卫生、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

(三)依法监督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对袒护、包庇违法中介活动,以及利用整治行动吃拿卡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监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依法对会计、验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配合)

(五)依法对职业、人才、劳务市场和有关职业劳动技能培训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商、教育等部门配合)

(六)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配合)

(七)依法对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测、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估价、施工图审查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中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价、工商、监察等部门配合)

(八)依法对拍卖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旧货及租赁等中介业务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

(九)依法对从事营业性演出、文化传媒经纪人等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中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

(十)依法查处市场中介组织无照经营和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证照代理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无序竞争等违法行为;查处中介组织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查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部门牵头,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

(十一)依法对经本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检验检测、计量和有关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

(十二)税务部门负责对税务鉴证、涉税服务等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

(十三)依法对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金融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认真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组织违法经营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把社会危害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社会反映突出等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领域作为整治重点,重点对提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保证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收取的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样品和其他执业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在媒体、互联网上标榜垫资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等违法案件进行依法从严查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规范引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约束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工作成效。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案件协同查办机制,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对重大、疑难案件要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力量,综合执法,查处一批在全区有影响力的案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证照管理。各级各部门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要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监管,加大对中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置许可的审查力度,对不具备继续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登记;对已许可登记的中介机构,在监管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加大查处取缔力度;对连续从事违法经营且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劝导其退出中介市场,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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