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粮食流通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粮食流通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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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粮食流通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固原市粮食流通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固原市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按照有利于依法管粮,搞活粮食流通的工作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以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固原”为工作目标,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基本要求,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克服执法缺位、错位等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粮食监管水平,稳步推进依法管粮的工作步伐,营造良好的粮食流通环境,确保粮食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粮油市场供应。
(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不断提高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三)坚持严格联合执法,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协调配合,建立粮食流通监管长效机制。
(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采取各部门专项检查和各相关部门联合定期检查的方式开展全市粮食监督检查工作。
三、主要任务
各成员单位依据《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牵头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粮食必要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二)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三)监督检查粮食加工中的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粮食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
(六)监督检查粮油食品安全。
(七)通报、交流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信息,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粮食流通联合监管方式,协调提出重大和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法。
四、组织领导
成立固原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粮食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和公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七部门执法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区、市粮食法规政策及市场监管规章制度;编制粮食联合执法计划,做好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召集成员单位执法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落实执法相关事项;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梳理联合查处案件,受理涉粮案件举报,通报反馈相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商定《条例》界定不明确的涉粮问题的处理意见;完成区、市下达的粮食监管紧急任务;联系粮食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五、工作制度
(一)联席协调会议制度。联席协调会议由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其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报、交流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探讨、解决粮食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重大情况和问题;互通涉及粮食质量、价格、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在各自分工基础上,协商需要配合或联合行动的工作;落实区、市政府有关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问题可提请召开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二)粮食市场联合督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2次粮食市场联合督查执法行动。粮食市场专项督查由牵头部门负责,粮食等有关部门参加。逢重大节日、收购季节、市场异常波动时期及区、市下达的紧急任务,随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涉粮案件查处制度。对联合检查出的违规问题,按《条例》规定,分别由相应的执法主体部门实施处罚,对多项违规、需多部门处罚的,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处理。各部门在单独执法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告知相关执法主体部门,现场移交处理。
(四)涉粮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采取日常定期通报、突发事件随时通报和重大案情上会通报等方式,通报涉粮案件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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