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银政发〔201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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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改革财政产业扶持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财政性资金和金融资金的结合水平,进一步提升财政产业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我市“金融强市”战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特指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各类基金不在本办法约束范围。
第三条除政策明确规定、兑现已出台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外,市政府用于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创业、扶贫、产业园区设施建设等资金,均应通过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方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四条市政府出资发起和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统一由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负责组织,并运营管理。
第二章设立、运作和清算
第五条市金融工作局应每年提出下一年度产业投资基金发起和设立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产业投资基金预算,根据市金融工作局的安排,拨付资金到银川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增加金控公司的资本金。金控公司以注入资本金形式,向产业基金公司增资,专项用于发起设立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增加已设立基金的投资份额。
第七条产业基金公司收到金控公司的注资后,根据市金融工作局的总体计划,按照不低于三倍的放大倍数引进投资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产业投资基金机构。
第八条产业基金公司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其管理的资金至少50%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且投资方向为我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市委、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完成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后,可自由选择投资地区和投资领域。
第九条产业基金公司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思路,提出符合市场化的专业基金方案,并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工作,选择合适基金管理人,确定合格基金托管人。
第十条产业投资基金应由合格的基金管理人运营,并与基金托管人实行严格的行政、财务和管理上的分离。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须每月向产业基金公司报告基金的投资、运营等情况。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公司须履行好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牵头组织其他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确保产业投资基金安全以及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符合本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增资已设立产业投资基金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并提交如下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或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股东或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证明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情况。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公司应每月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财务和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产业投资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从事房地产、期货交易、金融衍生品投资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
第十五条产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上市企业,但可参与注册在银川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参与注册在银川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企业的定向增发。
第十六条经市金融工作局批准,产业基金公司可以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
第十七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跟投机制,着力打造专业基金管理团队。项目经理跟投比例为1%-20%,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确定。
第十八条产业投资基金中止时,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成立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第三章考核、监督和奖惩
第十九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产业基金公司的日常考核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性产业投资基金专项资金实施监督,市审计局负责专项审计监督和年度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市金融工作局应根据政府投入净资产,每年确定产业基金公司的盈利目标,作为考核奖励产业基金公司团队的重要指标。对超额完成盈利指标的,超额部分的30%用于奖励产业基金公司团队。对没有完成盈利指标的,扣减公司团队工资报酬的50%。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符合股权投资行业特点的薪酬体系,对超额奖励部分应划分至少三年兑现,且前两年兑现比例不得超过40%。
第二十二条市金融工作局每年应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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