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3〕5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新型农村牧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
附件: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方案
2、新农保、城居保基金检查基本情况统计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7日
附件1: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掌握我省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城居保)制度运行状况,规范基金管理使用行为,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农保、城居保基金检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新农保、城居保行政部门、县级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办(理)员,待遇社会化发放机构、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二、检查内容
2012年新农保、城居保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和其他基金。
(一)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经办机构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缴费、待遇支付信息披露制度等。
(二)参保缴费情况。主要包括:参保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个人缴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补缴是否符合规定;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是否存在截留、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开设是否符合规定;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四)支付发放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五)经办服务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否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进行公示等。
(六)审计整改情况。各地对2012年全国社会保障审计发现的新农保、城居保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省直查和地市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省里确定对大通、尖扎、互助、海晏、乌兰、贵南等六县进行直查;各州(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查的范围,并部署各县进行自查。
(一)6月10日前,各州(地、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处。
(二)7月底前各地完成自查和直查工作,各州、市对县的直查应不少于两个县,并将检查情况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统计基金监督处。
(三)8月初省厅安排直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新农保、城居保基金检查领导小组,指导全省新农保、城居保基金检查工作。各州、地、市要高度重视,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统筹安排好本地区新农保、城居保基金检查工作。
(二)组织力量,加强协调。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同时要积极协调新农保、城居保行政业务部门和经办机构,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三)深入查找问题。各地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措施,深入查找问题,确保质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对涉及严重违规问题,要予以严肃追究。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