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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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0〕1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和《关于青海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47号)精神,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二、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及标准
普遍调整标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和年龄进行调整。
(一)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
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退休(职)人员在以上普遍调整、按缴费年限和年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三、特殊调整对象及标准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
高调整水平,具体标准为:
(一)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
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其中:在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在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三)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文件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尚未参加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发放到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完成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写《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逐级上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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