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对湟水河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整治的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行署办公室文号:东署办[2009]99号
颁布日期:2009-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对湟水河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整治的意见

东署办[2009]99号

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湟水河是沿岸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生命河。近年来,由于湟水河道违规采砂,河砂乱堆乱放,致使河道行洪受影响,河堤安全受威胁,生态环境遭污染。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境内湟水河干流河道的管理,保障河道堤防安全和行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现就湟水河道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湟水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采砂现状。湟水河流经我区平安、互助、乐都、民和四县,境内长134.8公里,建有防洪堤岸31.8公里。近年来,随着湟水河沿岸国家重点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砂石用量逐年增加,尤其是河道砂石开采成为热点。经有关部门调查,湟水干流平安县小峡口至民和县下川口段河道现有砂石场23家,其中11家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并进行砂石加工,12家为河道处取旱砂运至河边耕地洗砂加工,其中:1家为河道外自家耕地内取砂并运至河边自家耕地洗砂加工,1家在河边耕地进行石子破碎加工。23家砂石场中,海东水务局管辖段6家,皆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并进行砂石加工;平安县管辖段1家,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并砂石加工;乐都县管辖段9家,其中2家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并进行砂石加工,6家为河道外取旱砂运至河边耕地洗砂加工,1家为河边耕地石子破碎加工;民和县管辖段7家,其中2家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并砂石加工,1家为河道外自家耕地取旱砂再运至河边自家耕地洗砂加工,4家为河道外取旱砂运至河道边耕地洗砂加工。

这23家砂石场中,5家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在海东水务局管辖的小峡桥至白马寺桥段;6家只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主要在乐都、民和段,1家只办理了采矿许可证,11家未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其中乐都段7家、民和段4家。这些砂场共安置农民工207人,其中:下岗职工9人。河道管理范围内11家砂场采砂量每年达6.7万m3,现存原料还有10万余m3在砂场堆放;旱砂采洗砂量每年达5.8万m3,现存原料还有8万余m3在砂场堆放。

(二)主要问题。

1、违规采砂,秩序混乱。在湟水河道采砂的部分采砂户存在无视法律法规,乱采滥挖,不服从管理的问题。个别村、社及村干部、农户私下将河滩地(林地或耕地等)租赁给他人开挖采砂。有近一半采砂户属于外面采砂运至河边耕地或河滩地洗筛加工,运来的砂石随意堆放,占用部分河道,未及时恢复残留沟坑和清理堆积物,影响了河道的行洪畅通。

2、多头管理,监管不严。由于地县没有编制湟水河河道采砂规划,采砂管理不规范。按有关法规规定,河道管理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但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部门还有国土、环保、交通、林业、畜牧、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各部门之间相互衔接配合不够,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管理主体明确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造成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环境资源被破坏,税收漏失。

3、河界不清,管理困难。由于诸多原因,湟水河干流河道的管理范围一直没有进行确权划界,造成跨县、跨省间的管理范围界线不清,责任不明,给河道事务的正常管理带来许多困难。

4、宣传滞后,制度不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河道事务等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我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许多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砂石资源谁都有权开采,对有关部门的管理存在抵触情绪。另外,地方性配套法规及管理办法不健全,具体执法管理当中难以操作。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通过对海东境内湟水河干流的整治,使湟水河干流生态环境面貌逐步得到改善,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服从防洪、分类整治的原则,依法对湟水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整治。

目标任务:以建设秀美和谐新海东为目标,主要对湟水河河道的违法违规采砂、乱采滥挖行为和破坏湟水河沿岸生态环境、防碍行洪及影响堤坝安全问题进行全面整治。通过对海东境内湟水河干流的整治,基本恢复湟水河原貌,使湟水河干流生态环境面貌逐步得到改善,基本恢复湟水河原貌。积极多方争取河道治理项目,加快湟水河综合治理步伐,全面改善湟水河沿岸生态环境。

三、推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对湟水河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领导,行署成立了以常务副专员为组长,主管水务和国土资源的副专员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湟水河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河道整治工作。相关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整治任务。这次整治工作要求地县共治、以县为主。要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政府主管领导亲自挂帅,明确牵头单位,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联合执法。从即日起开展辖区内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每10天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地委办、行署办及地区水务局。地区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由地区水务局牵头,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县河道整治工作,随时了解掌握整治工作进展,及时向地委、行署汇报、反馈情况。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多管齐下,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水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在全社会及采砂户中大力宣传《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行洪畅通、确保河堤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水法制氛围。

(三)明确任务、分类整治。在地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河道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对沿湟采砂场点进行认真检查,摸清各采砂洗砂场点情况,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重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根据各个采砂场点的情况,突出重点,分门别类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对湟水河道内无证开采的采砂、洗砂户依法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对证照不全的采砂、洗砂户停止采砂作业,并在规定的限期内清除堆放的砂石及堆积物;三是对已办理采砂许可、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证照齐全)的采砂户停止采砂,对其采砂行为进行合理、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先整治(停止采砂生产并在限期内清除堆放的砂石及堆积物),后规范(确实需要采砂的,根据河道采砂规划进行申请报批,经相关部门审查并报地区水务局联合审批、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采)。四是对已停产并在河道(岸边耕地、林地)内砂石堆积物的,由各县政府负责清理;五是今后在湟水河河段一律不再批准建设小水电站。对已建成小水电站造成的河床裸露段,由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湟水流域河道内水电站保证河道生态基流量。造成植被破坏的要恢复植被。

(四)落实责任,限时完成。为保证湟水河采砂整治工作按期完成,行署与各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要根据各个采砂场点情况区别对待,研究制定《湟水河河道采砂行为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工作目标、时限要求,限期完成。整治工作要尽量做到依法、有理、有据、有效,积极稳妥、合情合理。总体要求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采砂场点的整治任务,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使这次湟水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各地的采砂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规划要根据本辖区河道的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测,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防洪总体规划,明确可采区、禁采区、限采区以及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开采总量等,使采砂工作在有序可控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应从保护和建设沿河生态环境出发,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程,河岸堤防工程等纳入规划内容。河道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做到整治工作依法、有理、有据、有效,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实现全区采砂业的健康发展。

(六)健全机制、加强监管。一是实行河道采砂有偿准入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河道采砂规划,实行河道有偿采砂制度,对河砂采挖实行公开拍卖。二是严把审批关,对湟水河道采砂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并报上一级备案。三是严打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经营,非法乱采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四是加强监管。河道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大对辖区河道采砂的监管力度,坚持日常检查与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经常深入采砂现场,认真进行逐项逐部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决不姑息迁就。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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