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2014〕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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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
实施细则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海东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职工直系亲属之间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经征得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一)提取条件
1、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2014年1月1日起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且房款未付清,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二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提取期限在取得交易后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一年之内。
2、子女购买具有产权的首套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经征得本人父母同意,可提取本人父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80%。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3、父母购买具有产权的首套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经征得本人子女同意,可以提取本人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80%。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凡因上述情况之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若尚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相关要件
1、凡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除填写加盖提取人单位预留印鉴的《海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审批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2)购买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集资房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购房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5)自建翻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名下所述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提供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
4、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
5、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同一地的,提供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不在同一地的,分别提供户口所在地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
二、关于职工患重大疾病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职工本人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出血、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冠心病(重大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95%。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一)大病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冠心病(重大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大疾病的。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若尚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大病提取时限及额度
职工符合大病提取条件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一年累计提取一次。
(三)相关要件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办,则另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海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审批表》。
3、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4、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职工本人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
三、关于延长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问题
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信用记录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其贷款年限可适当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要件: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正常资料外,另需提供省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职工当年的《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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