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海东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2013〕86号
颁布日期:2013-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海东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5日

海东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促进社保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维护参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2]4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社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筹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社保基金进行专户存储、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等管理行为。

第四条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能及时、足额收回本金,并取得相应收益。

(二)收益性。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保值增值方式获取稳定的预期收益。

(三)合法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按国家法规和制度,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值增值业务。

(四)规范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由财政部门遵照部门职责、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保值增值的方式

第五条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有:

(一)活期存款。指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实行活期存储取得的利息收入。

存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应按规定执行优惠利率(包括协定存款利率、三个月或一年期、三年期等同期居民存款利率)。

(二)定期存款。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保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定期存储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购买国债。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保基金按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券所取得的收益。

第六条要按规定实施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科学制定社保基金短、中、长期保值增值计划,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第三章保值增值的条件

第七条社保基金采取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扣除3—6个月平均支付费用后,其余可用于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扣除预留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支付费用和按上年征缴额30%预留工伤保险储备金后,其余可用于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

(三)生育保险基金:基金累计结余在扣除预留2个月平均支付费用后,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累计结余在保证日常支付费用后,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累计结余在扣除当年个人账户应支付费用后,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

第八条社保基金通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时,应按国家规定选择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并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

第四章保值增值的核算

第九条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归集、支付、调度和核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且每项基金不得多头开户,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为一个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均通过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和核算,不得在财政专户以外核算社保基金。

到期的定期存款本息和国家债券本金及收益要及时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社保基金险种分别建账,独立核算。要分险种、按政策计息,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第十二条社保基金存储银行(包括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及支出户银行、定期存储银行)要按季度提供分险种、一式多联的利息清单及定期存款对账通知单,分别送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定期存款到期后,定期存款银行要及时提供分险种、一式多联的利息清单,分别送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第五章保值增值的考核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会同社会保险部门建立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核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通过定性定量指标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五条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各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章保值增值的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的检查。

第十八条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社保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活期存款一律执行三个月的同期居民存款优惠利率,由基金所属金融机构,分别记入基金所属专户。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需实行定期存款的,定存基金由财政部门拔付至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基金所属银行办理定存手续,存单经财政部门背书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保管。存单到期后,本金转入所属基金的财政专户或直接转存,存款利息应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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