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商务局关于加快海西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西政办〔2011〕115号
颁布日期:2011-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商务局关于加快海西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11〕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商务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海西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加快海西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州商务局二〇一一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0〕10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全州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我州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服务三农三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活跃农牧区流通、拉动农牧区需求、加快现代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意义重大。省政府《实施意见》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对促进供销合作社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牧民服务的办社宗旨,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核心,以发展示范型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建立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为重点,以促进农牧区商品流通、繁荣农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强化工作职能,实行分类指导,促进联合发展,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深化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革,在转变职能、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上实现新突破;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在完善为“三农”“三牧”服务方式上实现新突破;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在构建和完善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上实现新突破;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增强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功能上实现新突破。用3-5年时间,健全管理体制,建成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相结合的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州供销合作社系统新建、改扩建农资配送中心7个、农资储备库2400平方米,全系统农资供应市场占有率达到85%以上;新建、改扩建农副产品冷藏保鲜及加工企业7个、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2个、农副产品购销网68个;新建、改扩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5个,连锁超市38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3个;回收利用中心5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24个;完善100个专业合作社,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社150个,培训农牧民经纪人800名,培育并规范省部级龙头企业8家,逐年提高供销社对企业的持股比例,加强供销社对企业的控制力。

二、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一)加强基层社网络建设。基层社是直接为农为牧服务的经济组织,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我州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为此,我州两市、三县、三行委要做好基层社的新建和恢复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建全壮大基层社网络,逐步消灭网络空白。要强化服务“三农”“三牧”的功能作用,发挥其在政府、农牧民、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农牧民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承办政府交办的服务任务。县级联合社的设置,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联合社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牧区、贴近农牧民、为农为牧服务的重要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是州联社要认真履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资等行业协会组建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涉农涉牧企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提升联合合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承办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提高专业合作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农村牧区综合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功能,努力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三、扎实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农资、农畜产品、日用消费品及边销茶、再生资源四大农村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抓紧制定完善建设规划,不断丰富建设内容,努力提高建设标准,积极扩大网络覆盖面,全面提升网络运营水平。

(一)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在现有连锁经营格局的基础上,新建州级农资配送中心,发挥供销合作社以化肥为主的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建立州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由州供销社指定的农资经营企业承担化肥储备任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在重点农业生产区建设配送中心和便民销售终端,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发展集中采购、分级储备、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连锁配送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拓展牧业生产资料经营,构建适合牧区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经营服务网络。

(二)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以农畜产品购销、加工、配送企业和批发市场为龙头,积极培育发展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和冷链物流系统。在现有农畜产品集散区内,规划建设区域性农畜产品交易市场。鼓励供销合作社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农畜产品交易市场为龙头、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畜产品购销网络,引领发展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专业协会,提高农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三)构建日用消费品及边销连锁经营体系。整合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采取龙头企业带动、基层社主导、乡村经营网点加盟等发展模式,加快形成以县级配送中心为依托,中心村镇日用消费品超市、村级放心店和便利店为载体的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及边销茶流通网络。整合社会零售网点,实行集中采购、连锁配送、质量检验、注册登记、税费交纳、店面标识“六统一”。积极引进省内外流通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包括边销茶在内的日用消费品边锁经营龙头企业。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拓展家电、图书、药品、食盐、烟花爆竹等农牧民需要的业务。

(四)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各地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一批再生资源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带动城市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处理基地建设,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协助地方政府改善城市环境、村容村貌,提升社区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从回收、分拣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

四、规范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创新为农为牧服务新形式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服务“三农”“三牧”的新形式、新途径。坚持开放办社,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按照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各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有关项目和资金,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加快促进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化基层服务体系发展,为农牧民提供从生产到生活的全程服务。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鼓励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和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广泛开展农畜产品经纪人技能培训,培育和壮大农畜产品经纪人队伍,开展信息咨询,依法参与农村金融改革等。各地要从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并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使之成为各部门、各系统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的平台。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三牧”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切实加强领导。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需要,将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农畜产品经纪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供销系统职业技能培训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市、县、行委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三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发展改革部门将农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州农村牧区发展规划,并给予支持。商务、农牧、扶贫等有关部门安排涉农建设项目时要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给予适当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增强服务“三农”“三牧”的能力。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给予相关政策优惠。在省对农村流通服务系统建设引导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州、市县财政应根据本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加大财政对我州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的扶持。金融机构要完善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服务,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及时解决其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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