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2019-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13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为防止红头文件“终身制”,避免过去(或现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或将来)的政策发生矛盾和抵触,进一步确保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2009年1月1日州政府出台实施了《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办法》,至2013年12月31日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按照规定,2013年12月13日州政府第十九次政府常务会议同意该办法修订完善后重新印发。现将修订后的《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州、县政府(含办公室),乡(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确定为2年;特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在完成特定事项后立即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标注在文件正文的最后。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内容未作修改的,应当重新公布;内容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制定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应当予以核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未报备或者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全州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将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可终止实施或修订后重新实施: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州政策的调整、废止而与其规定不一致的;

(二)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州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四)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五)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

(七)制发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必须终止实施或修订的;

(八)同级人大机关、上级法制机构认为需要终止实施或修订的。

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终止实施或修订,均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可以由其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组织进行,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评估报告中应当提出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或继续实施的意见。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或作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其起草部门或实施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发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

(二)社会各界的反映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动情况;

(四)继续实施或修改的建议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制发机关收到建议保留、修改的报告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应进行论证,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的,由制发机关书面批复继续实施,对外公布文件文号,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有效期;

(二)认为需要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认为需要废止或停止执行的,由制发机关作出废止或停止执行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制发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并按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州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同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督查报告,向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部门对制定机关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经督促仍不补报的;

(二)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决定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审查意见的;

(三)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北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公布的《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办法》(北政办〔2008〕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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