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0〕131号
颁布日期:2010-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0〕13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卫生局拟定的《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州参合农牧民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解决大病统筹基金透支问题,切实减轻参合农牧民就医经济负担,进一步激发农牧民参合的积极性,现将我州参合农牧民人均筹资标准从164.30元提高到170元,年人均增加5.70元,增加部分全部由县财政承担,不再增加农牧民经济负担。

一、实施时间

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二、资金测算

2010年按4个月(9月至12月)人均增加1.90元计算,全州共38.57万元,其中:门源县22.91万元,祁连县6.66万元,刚察县5.40万元,海晏县3.60万元;2011年按整年度人均增加5.70元计算,全州共115.72万元,其中:门源县68.72万元,祁连县19.98万元,刚察县16.21万元,海晏县10.81万元。

三、资金拨付

县财政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今年9月至12月份计4个月的补助资金增加部分,一次性补助到位。以后,县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参合人数,将增加的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补助到位。

四、资金分配

增加的资金全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牧民住院费用的补偿,以缓解大病统筹基金的压力。

五、其它

筹资标准提高后,补偿比例、门槛费、封顶线等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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