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2013〕79号

各县人民政府: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2013〕21号)及《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3〕803号)精神,我州2013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将统一提高至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按年龄段等实行差别缴费,财政补助按不同补助标准补齐到470元,财政补助实行分级负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13年参保个人年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18岁以下参保人员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年缴费40元;19-59周岁(男)和19-54周岁(女)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年缴费120元,参加新农合年缴费50元;60周岁以上(男)和55周岁以上(女)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年缴费60元,参加新农合年缴费40元。

二、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补助标准

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调整筹资标准后,新增财政补助扣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其余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居民医保省与县按7:3分担,新农合省与县按8:2分担。具体财政补助标准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年人均补助188元;省财政对18岁以下参保人员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19-59周岁(男)和19-54周岁(女)、60周岁以上(男)和55周岁以上(女)三个年龄段分别按年人均170.2元、114.2元、156.2元补助;县级财政对上述三个年龄段分别按年人均71.8元、47.8元、65.8元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年人均补助188元;省财政对上述三个年龄段分别按年人均204.8元、196.8元、204.8元补助;县级财政对上述三个年龄段分别按年人均37.2元、35.2元、37.2元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配套资金。各县政府要按照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财政补助政策和分担机制,及时安排落实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省、州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县资金拨付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上年安排配套资金少的县将限时要求补齐;对未按时安排配套资金的县,将在次年结算中予以扣减。

(二)完善参保工作。各县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推进医保信息系统规范化管理,认真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对当年增加的参保缴费要在6月底前完成补缴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城乡医保参保政策宣传服务工作,形成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在缴费政策、缴费时限、缴费方式上的信息对称,确保城乡居民及时参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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