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政办〔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办〔2009〕1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州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黄南州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州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吸引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工业经济发展,培育可持续增长的工业经济基础和优势财源,促进我州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业发展基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我州工业项目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业发展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工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农畜、铝金、水电、蒙藏药、旅游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工业生产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四条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五条工业发展基金对贷款贴息及无偿补助的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第六条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条件:

(一)项目主体为黄南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在黄南州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三)项目申报资料必须符合资金申请需要,且手续齐全。

(四)对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州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工业发展基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

第七条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州经贸委负责提出年度工业发展基金安排方案,州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州政府研究确定。

(二)在州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分别向州经贸委和州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经贸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审定。

第八条工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批拨付。州财政局负责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分配和拨付。使用资金时,必须经州政府分管经贸、财政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

第九条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工业发展基金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以后两年内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资格。

第十条建立州工业发展基金追踪问效制度。由州财政局、州经贸委组织派员对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工业发展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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