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农牧局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10] 6号
颁布日期:2010-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州农牧局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10]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农牧局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州农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9〕105号)精神,不断深化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改革,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推动我州现代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牧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牧民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近年来,我州广大干部群众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和市场运作的思路,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目前,全州已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9个,发展农牧民成员310人,带动农牧户1216户,帮助农牧民销售产品300万元。

实践证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对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牧业和农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农牧业、农牧民联结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效载体。同时,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农牧业、农牧区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牧业、农牧区经营体制和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但是,目前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还存在发展速度缓慢,管理不够规范,机制不够灵活,带动农牧户功能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发展现代农牧业、农牧民增收、繁荣农牧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和扶持力度,确保我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省、州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省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全面繁荣农村牧去经济为目标,围绕农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品,统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整体规划,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指导服务体系,推动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原则。农牧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农牧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牧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牧民群众的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牧民参加合作社不改变现有的草场、土地承包关系。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每个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原则。立足我州农牧业特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根据农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的选择各具特色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突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5、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经济主体。

6、坚持品牌化经营的原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统一商标、品牌,实施均衡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引进先进的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7、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要结合实际,围绕优势产业,抓好一批示范项目,采取安排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扶持、信贷资金支持以及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扶持一批示范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因势利导,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8、坚持与龙头企业相结合的原则。要逐步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牧户”的产业化格局和生产基地–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终端卖场一条龙的物流服务网络。

9、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总体目标。围绕全州农牧村经济规划布局,力争到2012年,在优势农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使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50个以上,覆盖全州乡镇,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农牧户2万户,占农牧户总数的50%,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牧户1万户,占农牧户总数的25%,农畜产品通过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入社户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00元。

(二)发展重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立足优势特色农产品兴办合作社。围绕特色优势农畜产品布局组建合作社,不断扩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要依托马铃薯、油菜、蔬菜、蚕豆、果品、中藏药材、饲草、肉牛、肉羊、乳品等特色产业和优势农畜产品,培育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一村一品”,规模发展。

2、鼓励多主体创办专业合作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到农村牧区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牧民搞好专业化生产。支持农村牧区种植养殖大户、农牧民经纪人、村社干部及乡镇技术服务部门的有关人员牵头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支持返乡农牧民知青自主创业,创办合作社;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退伍军人和基层农口服务单位等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3、支持多领域创办专业合作社。除在农牧业生产经营方面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外,引导农牧民围绕农牧业生产服务开拓合作领域,支持农牧民在农机服务、植保服务、土地草原流转服务、农村能源服务以及在林业、渔业、水利等行业范围内积极组建为农牧业服务的合作社;支持农牧民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创办农牧业生态旅游、特色手工业等专业合作社;对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社要通过引导组建成联合社,实现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式发展。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州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体系建设。州、县政府对经考核达到标准的州、县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对于上级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并加强监督使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标准化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等项目,农牧、发改等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给予大力支持,对所需的贷款资金,县财政适当给予贴息。

(二)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认真落实好国家现行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好青政办〔2006〕70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牧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牧业用地管理,作为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电价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畜产品,交通部门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对农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办证等,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县内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三)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分红;对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牧、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可依其工作实绩评聘相应的职称。

(四)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减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牧业信贷资金,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对合作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息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社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授信的探索,根据其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

(五)健全完善运作机制。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指导和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在章程制定、社员出资、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等方面规范运作,使合作社真正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册,严格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同时,引导运作规范的协会向专业合作社过度。

(六)简化登记程序和备案手续。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农牧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凡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支持参与农牧业项目建设。探索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牧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各县、各有关部门在农牧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牧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牧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牧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中,要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思想,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农牧部门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单位的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发改、扶贫、人事、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国家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各级农牧部门对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责任心强的专业辅导员队伍。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规划和农村阳光工程,落实专项资金,努力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三)切实抓好示范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强,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工作。从2010年起,各级农牧部门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各县每年要培育3至5个县级示范社,州级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每年从县级示范社中优选4至8个进行试点,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和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通过总结、推广典型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不断上规模、上水平,促进全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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