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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的通知
鲁防工〔2014〕6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市场秩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和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536号)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现予印发,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4日。省人防办、工商局《关于在全省推行〈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的通知》(鲁防发〔2009〕6号)予以废止。
各级人防、工商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合同的使用情况。凡从事防护(化)设备销售、安装、使用的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该合同文本。不使用该合同文本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4/6/21-1.pdf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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