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特别是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市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财政投入不断加大,办园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入园难”问题初步缓解,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由于底子薄、欠账多,尽管经过近年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城乡普惠性资源仍然短缺,随着今后“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资源短缺现象将更加突出;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差,运转困难;教师数量短缺,公办幼儿教师比例偏低,队伍不稳定,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幼儿园办园行为不规范,存在“小学化”现象等。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检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园积极性,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满足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保障儿童健康快乐成长。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幼儿园。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逐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3.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滨政办发〔2012〕34号),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区建设、撤村建居中,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建设好配套幼儿园;优先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得批准建设规划;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新建居民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4.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按目标实现每个乡镇办好1所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

、质量较高、达省级标准,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落实乡镇中心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要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或者“5000人口、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农村幼儿园。形成一个乡镇(街道)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下设适量学区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5.实施农村幼儿园保教设施设备配备工程。利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所有农村注册公办幼儿园(含乡镇中心园、农村学校附设

园及村办园)的设施设备配备任务,确保全市每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保教设施设备达到《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评估标准(试行)》,每一所农村幼儿园保教设施设备达到《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幼儿园保教设施设备配备投入保障机制。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1.加大幼儿园教师补充力度,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的需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中央、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在事业编制总量范围内,创新举措,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研究提出幼儿教师队伍多元化建设意见,鼓励优秀教师从事学前教育。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要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扩大公办幼儿教师比例,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2.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险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3.完善幼儿园教师培训体系,提高保教人员专业水平。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建立市、县、乡三级培训网络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育教育能力。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

四、健全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各级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新增教育经费、土地出让金、彩票公益金等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从2014年起,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预算内教育经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彩票公益金等,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农村及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探索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机制;公办幼儿园(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生均经费全市统一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500元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鼓励财力好的县(区)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办园成本家庭合理分担机制,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本着公益性、普惠性原则,逐步做到按办园成本收费。要规范幼儿园收费,加强收费监管,查处乱收费行为。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

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保教质量

1.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及教师指导用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2.加强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规范办园主体。要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年检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各类幼儿园,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未取得“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县(区)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3.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区)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机制,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划、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做好城镇和新农村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着力落实好滨政办发〔2012〕34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和核定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适时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扩大公办幼儿教师比例,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办好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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