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
关于规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字〔201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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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规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破除垄断、规范收费、加强监管”的要求,坚持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建立健全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加快形成发展充分、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设定和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要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法规、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有序竞争。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中介服务资源中的决定作用,着力打破中介服务的行业、区域和部门垄断,营造公开、公平、诚信、有序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综合管理。注重发挥社会信用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切实落实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突出标本兼治、源头治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升监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任务措施
(一)规范中介服务项目
1.推行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市级各部门(单位)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都要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审批过程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审批对象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落实)
2.加强中介服务项目动态调整。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对关联审批事项中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事项,要进行适当整合,减少重复性的中介服务项目;对社会普遍关注、企业反映强烈的中介服务项目,要及时组织专项清理,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向上级提出修法建议;确需新增中介服务项目的,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和行政审批窗口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法制办、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落实)
(二)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1.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服务机构,各部门(单位)不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需开展的,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脱钩改制。对市场不成熟或市场承接能力有限,短期难以剥离中介职能的,主管部门(单位)应提出改革方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明确过渡期限。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落实)
2.降低中介服务市场门槛。着力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充分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有规定条件的,各部门(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业性、区域性或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及限额管理规定,要一律取消。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要领域外,应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落实)
3.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研究出台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力争到2016年底,每个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达到5家以上。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重点发展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牵头,联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并联评价、并联评审等综合服务。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实现集团化、网络化、规模化经营,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落实)
(三)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1.搭建中介服务平台。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结合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有形中介服务市场和“网上中介超市”,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引导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认证、鉴定、评估、规划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平台规范运行。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执业公示、限时办结、合同管理、收费公开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加强中介信用监管。结合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数据库,把执业记录、投诉处理、第三方评测及奖励处罚作为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的重要依据,定期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强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建立信息披露、诚信档案、及黑名单制度,形成“守信者处处收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落实)
3.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分管谁监管”的要求,将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细化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职责,不得以审批权限不在本级为由推卸监管责任。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类核定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依据。要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对超资质范围经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提请有权机关吊销资质。(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
4.引导中介行业自律。积极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帮助行业协会制订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督促其履行自律、服务和协调职能,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支持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与行政机关分离,实现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要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职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建立本行业惩戒措施,实现行业自律机制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落实)
5.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暂时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指定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落实)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工作与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摸清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信用等情况,建立基本信息动态管理台账,积极推进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和与政府部门脱钩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编办要做好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及时跟踪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要深入开展调研,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规范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中介机构“明脱暗不脱”、为其“垄断服务”提供条件的,市监察局要严肃追究问责。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具体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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