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降低参合农民就医负担,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报销封顶线及报销比例

(一)提高报销封顶线。

1.门诊及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保持50%不变、封顶线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10000元。2.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二)增加门诊大病报销病种。将重性精神疾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等病种纳入门诊大病统筹范围,报销比例与封顶线同门诊大病。

(三)调整住院报销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由100元提高到150元,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500元保持不变,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500元保持不变,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报销比例50%保持不变。5.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及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药物非手术疗法补偿比例保持提高10%,中药饮片补偿比例由提高10%提至15%。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在县、市、省级上述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70%保持不变。

6.除本县(市、区)县级、市级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的,且属所在地新农合定点并在市、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经转诊备案住院医药费用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80%予以报销补偿。7.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同一病种住院,同一参合周期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二、有关事项

(一)请各县(市、区)认真做好管理软件程序调整及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二)调整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出台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全市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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