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东政发〔2012〕17号
颁布日期:2012-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间资本管理、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间融资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部分利率明显超出实体经济盈利水平和借贷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和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进行规范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改革创新精神大胆探索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新途径,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挥积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动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规范、监管、疏导、利用”的思路,着力推动民间融资组织、融资方式规范与创新,加强民间融资监管,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为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创造良好金融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大胆创新,力求突破。遵循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大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有效手段,努力在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

2.坚持积极稳妥,防范风险。试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典型引路、试点示范,防止因试点工作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坚持疏堵结合,促进发展。以规范疏导为主,同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民间资本在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过程中健康发展。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效益。兼顾经济、社会效益,通过试点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服务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12年启动,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逐步展开;2013-2014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初步形成民间融资规范运行的组织、制度体系与监管体制;2015年以后为深化完善阶段,使民间资本成为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1.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各县区探索设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逐步建立规范运作、有效监督、信息公开、风险提示的市场交易平台与交易系统,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息发布、借贷合约公证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有效解决民间融资交易隐蔽、高趋利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2.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一是规范投资(咨询)类机构。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以县区为单位,对各类投资(咨询)类机构进行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以及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等内容的规范整顿。进一步建立完善投资(咨询)类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其合规经营、健康发展。选择部分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投资公司进行规范转型,改制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二是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监管,以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为重点,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推进监管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三是适时建立以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监督为基本职能的行业自律组织,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3.严厉打击和防范民间融资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快发展以民间投入为主体的地方金融体系。

1.推进新型金融组织创新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或增资扩股,逐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力争“十二五”期间,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总量翻一番,形成试点进程全省领先、经营业绩全国一流的小额贷款公司新格局。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争取2015年村镇银行县区全覆盖。积极探索适合东营实际的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模式。

2.努力完善地方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各类担保公司采用购并联合等形式,与国内外实力强的担保机构合资合作,向集团化发展。鼓励各级财政出资或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市级成立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每个县区培育1-2家注册资金3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力争“十二五”期间,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量达到30家以上。

3.推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经批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广饶县、利津县先行试点。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允许公司股东额外增加投资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允许进行短期财务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报市金融办复审后,出具审核意见,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4.大力发展产权交易、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态。支持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发展,尽快形成立足东营、面向全省,交易活跃、辐射力强的产权交易市场;依托产权交易中心,设立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分支机构,为企业提供挂牌和融资服务。鼓励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场外挂牌企业,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支持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获取场外市场挂牌保荐资格,从事保荐业务。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三)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1.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鼓励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聚集民间资本,参与黄蓝国家战略实施和市内重大项目建设。

2.发展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制定促进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引导企业发起设立股权类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金设立。引导各级政府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形式,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支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十二五”期间,发展5家以上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3.建设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本地金融资源,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设网上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为民间融资搭建全天候、常态化、无缝隙的平台,实现民间资本、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的高效定向配置。

(四)强化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各级金融办负责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履行地方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调整机构设置。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类,由原审批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创新类民间金融机构,由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四、加强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成立市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好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各项具体工作。市金融办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鼓励创新,全力支持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负起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民间融资监管部门做好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民间融资资金流向,分析民间融资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资本投向的引导工作,畅通民间投资渠道。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间融资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鉴别能力,引导和促进依法、理性投资。加强对各种形式投资、理财、融资类广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义开展非法融资活动。加强舆论引导,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东营市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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