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以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并就地缴入县(区)级国库。省、市分成部分,年终进行体制结算。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对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属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纳税业户缴纳的,省级分成50%,市级分成50%;属共享收入范围内纳税业户缴纳的,省级分成50%,市、区级(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分成25%。其余县(区)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县(区)级分成50%,市暂不参与分成。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暂停执行水资源费上缴省级和市级各15%的分成政策。对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按省财政厅、水利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清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有关计提口径和清算办法,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执行。

五、自2011年1月1日起,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入库级次和实际提取额直接划转。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计提。

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七、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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