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东营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实体机构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体机构,是指按照市政府与高校院所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以高校院所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各类实体性研发、培训、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三条实体机构应当依托高校院所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创业实践等,加快各类创新要素资源向我市转移、转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实体机构应当有明确的职责,组建专职管理团队,制定科学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研究院管理中心)负责实体机构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研究院管理中心应当每年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市校院所合作的年度重点领域和任务,指导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研究院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实体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重点围绕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人才培养与集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等方面,每年对实体机构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市政府支持实体机构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鼓励实体机构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人才、教育等项目,研究院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自2015年起,市财政设立市校院所合作专项资金,对实体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市校院所合作专项资金视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第十条市校院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研究院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实体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者获批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平台的,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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