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东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扎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安排部署,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有效运用市场机制,科学配置金融资源,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到2017年年底,力争初步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显著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突出优势、服务“三农”。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着力围绕“三农”发展资金需求特点,发挥“小额、分散、快捷”的特色优势,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2)民主管理、封闭运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平等地位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坚持民主决策和封闭式管理,建立完善管理机制,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3)自愿合作、自担风险。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坚持社员自愿参与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各类风险。(4)严格准入、规范监管。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资格认定,切实做好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5)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选择部分县区先行试点,坚持边规范边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

二、实施步骤

全市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引导规范和试点启动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全面情况,并启动信用互助业务引导规范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经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由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对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各县区政府和市农业局分别向市政府报送引导规范报告。

在引导规范的同时,选择广饶县为试点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对经过引导规范达到《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由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资格认定,颁发资格认定书。广饶县政府要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推进措施,报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实施。

(二)试点推广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召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会议,在总结广饶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推进计划,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有序地在全市铺开。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完善管理机制,推进业务创新,探索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组织试点,初步建成与我市“三农”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三、主要内容

(一)准确把握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准入条件。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要符合以下条件:(1)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2)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一般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产业基础扎实。(3)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4)具有基本管理制度。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二)完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内部管理机制。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组织制度设计,形成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1)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乡镇。(2)合理确定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县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3)加强社员账户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社员账户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要使用全省统一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

(三)促进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依法合规运营。(1)科学确定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扩大到注册地所在乡镇,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2)加强资金用途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3)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1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4)依法合理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一般每年返还1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5)实行合作托管银行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将其作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合作托管银行。合作托管银行要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与合作托管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协助合作托管银行办理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经双方协商,合作托管银行可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满足其季节性临时资金需求。

(四)严格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试点县区政府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2)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3)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实施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现场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公布,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监管部门要将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5)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6)规范退出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缴回资格认定书。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东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市委农工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畜牧局、市供销社、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市农行、省农联社东营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引导规范和试点启动阶段设在市金融办,试点推广及完善提高阶段设在市农业局和市供销社,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供销社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搞好对县区试点工作的指导服务。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工作过程中,要认真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思路,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稳妥有序推进,加强引导规范。从满足农业农民需要和有效防控风险出发,通过规范发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和风险可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避免急于求成,一哄而上。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对经过引导规范,达到准入条件的,由试点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资格认定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扶持措施。建立试点县区工作评价机制,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分类评级,对成绩突出的试点县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市里安排资金,专门用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信用支持和风险补偿;各县区和有条件的乡镇也要设立一定规模的扶持资金。合作托管银行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和实际,开发针对性、实用性强的金融产品,支持合作社和社员生产经营。支持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农村“三权”抵(质)押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四)加强宣传教育,优化试点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宣传导向,加强正面引导,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宣传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合作经济主体把握政策导向,强化风险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持续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金融管理、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合作经济等相关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加强基层政府和监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日常监管制度和方法,更好地帮助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控机制和业务操作流程,促进规范运营。加强对农村地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让信用互助知识进村进户,特别是对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要普及信用知识,加强风险教育,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识别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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