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发〔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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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东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含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步骤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和发展,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培育一批服务水准和运作方式与国际通行规则基本衔接的行业协会,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步骤。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9年9月—11月)为改革准备阶段,由民政部门牵头,对各类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6月)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基本解决政会脱钩、资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2010年7月—12月)为整改验收阶段,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实行政会分开,推进行业协会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已兼任领导职务的,要在2010年6月底前辞去行业协会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兼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领取报酬或享受福利待遇。
二是机构分离。行业协会应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机构分离。
三是职能分开。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应由或适宜于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采用授权、委托、配合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
四是财务财产分开。行业协会应建立独立的财务,不得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财务合账,不得由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代管财务。行业协会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之间资产产权要明晰,产权不清的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资产分割,明确产权归属。
(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提高服务能力。
一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行业协会是本行业利益的代表,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行业动态,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并主动协调、解决本行业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纠纷;参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及推广实施。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作用。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需求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行业协会要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区域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督促企业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开拓国内外市场中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在维护行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国内与行业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组织行业招商引资活动,协调行业兼并、重组等改革事项,帮助有条件的会员企业“走出去”;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代表企业介入争议、调查取证、应诉和申请诉讼,解决纠纷,组织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优化结构布局,推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一是规范现有行业协会管理。积极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把好登记管理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二是大力发展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行业协会。按照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战略部署,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橡胶轮胎、新能源、新材料、化工、环境保护、金融保险、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行业领域培育和发展具有广泛代表性、按市场经济原则运作、与国际规则基本接轨的行业协会。同时,行业协会要广泛吸收业内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吸收与行业相关的国内外科研院所和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专业权威性。
三是优化行业协会区域布局。积极引导行业协会重组和改造,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地方设立区域性行业协会,或者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改造为区域性行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代表)机构。
(四)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二是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合理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和资产管理等制度。行业协会对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行业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资产使用管理状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是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五是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三、完善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协会按财政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行业协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取得的相应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行业协会组织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经政府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并由财政部门对购买服务的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三)建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行业协会从业人员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行业协会要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统一核定工资总额,建立工资保险账户,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沟通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行业信息资源,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展示行业协会窗口形象,延伸政府管理和服务,促进政府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与会员的信息交流,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
(六)建立行业协会的综合评价体系。尽快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扶优限劣以及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授予的行业管理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意见要求,制订、完善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制订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负责制订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负责研究解决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和职称评定等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适时出台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财税政策;物价部门负责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查处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价格垄断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搞好配合,共同推动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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