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3〕21号文件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3〕21号文件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3]9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2年济南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人社发〔2013〕44号)精神,每人每月以3349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二、资金来源及调整办法。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市或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填写《2013年济南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附件1)、《2013年济南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附件2),于2013年6月5日前报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填写花名册,报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附件:1.2013年济南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

2.2013年济南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人社发〔2013〕21号

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3年5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6月10日前,各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调整待遇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附件:20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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