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2】11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1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和高新区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调整为440元;自2012年4月1日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调整为495元。长清区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调整为418元;自2012年4月1日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调整为440元。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调整补发。

请各区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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