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

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

见》(鲁政发〔2010〕31号)精神,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

展,全面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2-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在市委、市

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社区服务中心,

建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放思

想,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经营领域不断扩大,

发展活力日益增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整体经济实力和服务能

力明显提升,正在成为新时期推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市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

销合作社发挥上下贯通、体系完整的优势,搭建服务平台,构建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

业化经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面向群众、

扎根基层的优势,整合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

务,推进农村服务社会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内需、启动

农村消费市场,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覆盖城乡、点多面广的优势,

引进新型流通业态,推进网络改造升级,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

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新时期推进供销合作社发展,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

作制基本原则,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线,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

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

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

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

合作的带动力量。“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将培育商

贸流通和加工龙头企业10家,其中产值和销售过亿元的7家;

规范建设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5个,大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

5个;农村日用品超市达到1300个,农资直供店达到1700个,

商品物流配送中心达到50个(其中日用品配送中心20个,农资

配送中心3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联合会达到300个,

建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00个,全面提高供销合作社的综合

服务能力,实现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突破。

二、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全面推进农村日用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

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骨干企业,鼓励其网点下伸。

加快推进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民店等农村终端网络

建设,提升网络运营质量。努力实现县域网络全覆盖,逐步形成

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民店的连锁经营网络。鼓励

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

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二)全面推进农副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

社根据全市农业结构调整规划,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

绕我市粮食、棉花、蔬菜、瓜果、畜禽、水产等主要农副产品,

通过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

培育发展优势骨干企业,引导更多的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并为其

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经营方-4-

式,在重点产区建设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供销社批发市

场升级改造;在销区,尤其城区,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公司,发展

预冷设施、冷藏设施,建设低温配送中心,保证城区大型超市和

市民保鲜食品的均衡有效供给,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积极

推动大型连锁超市、龙头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

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实现“农超对接”,建立从生产

基地到销售终端的完整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和流通有机结

合,把供销合作社的农产品经营推向新阶段,提高到新水平。

(三)创新推进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

合作社通过整合资源,重组和壮大有控制力的农资经营公司,不

断加大县级配送中心和连锁店建设;大力开展化肥直供、联合采

购、农化服务等创新业务;深入开展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

价格、统一服务的农资连锁经营,形成上联生产企业、下联农户

的农资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等商品经营;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机耕、机播和病虫害防治等服务,

不断开拓经营服务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国

家农药、化肥、棉花、防汛物资等商品储备和救灾储备。

(四)稳步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

心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市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将日

用品超市和农资超市等经营性服务项目规划进农村社区,积极参

与农村社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

市场运作”的原则,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建设主体多元、

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公共服务

向农村延伸,满足农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五)稳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围绕建设资源

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

用现有经营、人才、网点、设施等优势,建立集收购、分拣和加

工于一体的再生资源集散中心,在城市社区、农村、机关、学校、

医疗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建立规范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整合市场资源,形成覆盖

全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络。认真解决再生资源社区回收亭、

集散市场和专业化分拣中心建设的规划和土地使用问题,在政

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

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及机动车零部

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加工利用,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

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六)探索启动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

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

市、县级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投资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

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试

点。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6-

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金融机构

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积极探讨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

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社的基础,

是为农服务的最前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县域经济特点

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着力启动建设一批

辐射带动力强的新时期优秀基层社,示范带动全市基层供销社的

发展。对原下放乡镇管理的基层社由县联社收回管理。对原基层

社改制为公司的,应根据《公司法》由改制公司依据市场需求和

股东意愿,可以依照关于改制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将供销

合作社和有限公司联用,工商登记部门应做好服务和登记工作。

要将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作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

分,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互相参股,合作经营,进

一步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全面推

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快调整优化社

有资本布局,着力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装饰材料、汽

车配件、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优势突出、市场竞争力强、

行业影响大的大型企业,促进有效资源向优势骨干企业集中。推

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

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对骨干龙头企业,

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

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支持供销合作社开

展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

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方

便快捷的生活服务。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各级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

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尚未建立监事会的要在2011年前建立

起组织机构,配齐配强联合社领导班子,保持联合社班子的相对

稳定,明确联合社组织领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职

能,并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增加联合社的服务功能。支持建立

与职称、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

市、县两级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

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加

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

责任。监督社有企业、基层社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

理、加强风险控制。市、县两级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市)

联合社机关,由县(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

管理办法。

(四)构建完整科学的组织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主导

产业、主营业务,采取破产重组、产权多元化、兼并、托管等手-8-

段,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建设全市或较大区域的经营服务网络;

广泛开展在商品经营、资产运营、资金运作、项目开发等方面的

纵横向联合与合作,谋求整体效益;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

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联

合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树立

系统的、全局的观点,逐步构建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

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完整科学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四、加大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切

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组织领导,加大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改

革发展,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

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

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

服务新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县(市、区)财政也要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中央、省财政扶持农

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服务业发展、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等资

金,地方各级财政申报时应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项目,需地方政

府配套资金的,由同级财政足额落实。各级政府及发改、经信、

农业、科技、文化等部门扶持农业发展的涉农项目资金,也应安

排供销合作社承担。对市、县供销合作社组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农产品经营公司、低温配送中心和社区农产品营销网络,在注入

资本金上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

组建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开展行业指导和综合性服

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

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参与

国家和省、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等有关涉

农科技项目;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

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

必要的经费支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作用,依

法承担政府委托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土地是供销合作

社社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为农服务和自身生存与发展

的重要基础。必须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核实、确权、登记

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

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

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原各级供

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包括破产未终结企业),涉及开发、出让、

长期租赁资产的,土地仍确权、登记在供销合作社或社有企业名

下。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

各级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重点支持。

(四)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

部等部门共同核定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10-

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处理完毕,

未处理前由地方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

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要优先安排供销合作社及

所属企业回购,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落实工作。要采

取有力措施,尽快将中央财政社员服务专项贷款落实到位,对供

销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

免或减免,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风险问题。切实解决好

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问题。经稽核确认暂

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一定时期内的

缓缴,缓缴期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单独补齐欠费后办理

退休手续。对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省里

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供销合作社及其

职工参保后所增加的基金收支缺口,市、县(市、区)政府要采

取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以解决。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

险费,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有关手续,职工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市、县两级联社理

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享

有收益和处置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

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应保

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组织专门力量对近年来供销合

作社资产出让、土地出让、企业改制的有关程序、批件、手续等

重新审核,由各级联合社理事会确定;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

存在问题的,要予以纠正完善,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

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

事项,须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行使所有

权职能。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除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

产,按原有的规模、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其土地按出让确权登

记给被拆除单位。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

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

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鼓励基层社大胆吸收农民社

员进基层社班子。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注

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坚持合作社价值取向和原则,

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持

续健康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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