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4〕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以金融创新为动力,畅通民间融资渠道;积极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一)规范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设立,针对我市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各区(市)分别推荐1—2家实力较强、管理规范、信用优良的当地骨干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筹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运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工作。

1.设立形式及条件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主发起企业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在县域范围内发起设立,其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发起人:主发起人原则上应为在本区(市)登记注册、管理规范、有较强出资实力、资信优良的企业;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市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企业,经审查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2)组织形式: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其中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其他条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公司股东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2.经营规范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其中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2)公司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市)或我市的特定区域开展业务。

(3)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且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4)经批准可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的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5)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主发起人应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形成资金来源调查报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形成资金来源调查报告;并对私募投资者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形成风险评估表,对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投资者不准作为出资人。

(6)公司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省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省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7)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1年后,可申请增资扩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二)发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为所在区(市)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市)要积极推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设立工作,原则上每个区(市)设立1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先期在滕州市设立1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进行试运行,待取得相关经验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1.设立条件

(1)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主发起人应为在本区(市)实力雄厚、近两年连续盈利、管理规范、信用优良的骨干企业。

(2)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由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5人,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高于51%,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公司股东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经营规范

(1)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本区(市)开展业务活动,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邀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进驻其营业场所开展工作,为从事民间融资对接的中介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汇总及发布、第三方鉴证、资信评价、信用管理等综合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手续费。

(2)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方所出资金须为自有资金,并出具承诺书及相关证明,严禁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要时,登记服务公司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对单一借出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贷出;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交易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4)严禁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当事人借贷交易资金不得与登记服务公司账户发生往来,登记服务公司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三、民间融资机构的申报、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

(一)预先核准。新设民间融资机构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书,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各区(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区(市)××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区(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初审与登记。区(市)金融办负责民间融资机构开展设立的初审工作,审慎选择主发起人,审查民间融资机构筹建方案,指导其做好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筹建材料经区(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审核后报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市金融办出具可行性评估意见。工商行政机关凭上述可行性评估意见办理民间融资机构登记。

(三)备案。民间融资机构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送市、区(市)金融办备案,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办备案。

四、风险防范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各区(市)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市)政府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

2.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所有资金需在当地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进行托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合作银行结算,由该合作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进行银行卡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账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金不足的,应依次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4.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及各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具体业务实行备案管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月将财务会计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等资料逐级报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5.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生违规行为,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及各级金融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其营业资格。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要制定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和相关业务规程,加强借贷风险控制,确保依法合规运作。

1.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行为,不意味着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

2.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要严格控制进场机构的中介行为,对进场的中介机构加强日常监督,防止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中介机构在协助或委托代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民间借贷双方的信息收集与对接,协助或受托代理借贷手续,严禁直接接受出资人资金办理借贷业务。

3.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自身名义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借贷交易资金与登记服务公司账户发生往来,登记服务公司为借贷交易提供担保等违规行为的,由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追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其营业资格。

(三)清理整顿各类投资公司。各区(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投资(理财咨询)类公司监督管理,摸清底数,及时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规范、合法的,引导其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开展业务;对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推动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相关工作的组织推进工作,协调联系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市)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对民间融资机构提供财、税、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逐步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等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工商行政机关要为民间融资机构依法高效办理登记注册事项;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银监部门要推动银行与民间融资机构积极开展合作。

(三)严格规范监管。市金融办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发挥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区(市)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发现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金融办会同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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