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枣政办发[2011]15号
颁布日期:2011-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优待金标准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原每年每户927元提高到每年每户2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的标准确定。

二、优待金发放

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优待,优待金由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制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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