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枣政办发[201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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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
自2011年起,各区(市)政府提高新农合补助标准后,我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
二、提高新农合补偿标准
(一)提高参加新农合农民住院封顶线标准。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由原80000元调整为100000元。
(二)提高门诊补偿标准。在定点村卫生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含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补偿比例为50%,其他的补偿比例为40%;中药和中医适宜技术在县级医院的门诊补偿比例为50%。门诊封顶线,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门诊补偿最高200元。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付。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除特殊病种外,不予补偿。
(三)提高住院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纳入补偿部分,采用分段计算累进补偿的办法。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段累进补偿。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相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150元(150元以下不予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90%比例补偿(含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和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的补偿比例)。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300元以下不予补偿)。300元—5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5000元—10000元部分按70%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补偿。中药和中医适宜技术的补偿比例提高10%,其中采取针灸治疗的补偿比例为90%。
3.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进补偿,起付线为500元(500元以下不予补偿)。500元—1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10000元—20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20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中药和中医适宜技术的补偿比例提高10%,其中采取针灸治疗的补偿比例为90%。
4.省内(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800元以下不予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补偿。
三、做好新农合筹资工作
各区(市)要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认真做好筹资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个人缴费达到50元。要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确保2011年度新农合个人筹资于3月25日前完成。
关于开展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和慢性病(特殊疾病)的补偿办法,由市卫生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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