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承接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承接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淄政字〔2016〕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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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承接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字〔2016〕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关于公布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字〔2015〕278号)、《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省政府2015年第二批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落实省政府鲁政字〔2015〕279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39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6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4项,调整规范行政权力类别33项。今后,市级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详见附件1)。对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要及时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按要求编写公开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停止办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调整为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于4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二、做好省政府2015年第二批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落实省政府鲁政字〔2015〕277号文件要求,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项,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子项13项,另有3项转交区县承接(详见附件2)。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及时调整本区县、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服务大厅办理。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优化运行机制,确保承接事项运行流畅、高效办理。要强化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者“不到位”等问题。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承接落实情况于4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三、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国务院国发〔2015〕58号、省政府鲁政字〔2015〕278号文件要求,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纳入《淄博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4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详见附件3)。对不再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对新纳入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另外,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评估等的,所需费用列入部门(单位)预算,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本通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清理规范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承接落实省政府2015年第二批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6ZZ34附件
http://xxgk.zibo.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6/4/12/art_153_18063.html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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