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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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多渠道吸引外来投资,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属于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领域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财政奖励政策
(一)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按照每亩不低于24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确定用地限额。
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美元与人民币按照1:10同比例折算,下同)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扣除应缴省以上部分和对征地农民补偿款及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全价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完为止。
不新征建设用地和不愿意享受以上财政奖励政策的外来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年度起2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二)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和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三)外来投资企业以产权(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财政奖励。
(四)世界500强、中央省属企业以及中国民营1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对总部高管和引进的人才,经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由同级财政根据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奖励。
(五)新办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基金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外来投资超过3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对企业高管经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由同级财政根据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年奖励,前3年内给予100%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六)新办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研发中心、商务服务(包括广告服务,经济、信息、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年上缴税收超过50万元年度起5年内,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四条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安排用地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的九条意见》(淄发〔2013〕6号)确定的扶持政策,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土地指标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实行“点供”。
(三)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存量土地属行政划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原用地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规定和程序加快办理速度,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市及市以下行政性收费(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含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部分)、事业性收费免收,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
(二)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收费窗口,实行一口收费。各收费部门的收费项目在窗口公示收费名称、标准和依据,做到收费标准统一、透明公正;由企业直接交财政收费窗口,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设收费窗口。
第六条其他政策
(一)对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世界500强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财政奖励和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同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对项目涉及的省以上收费进行代缴;对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由专门机构代办。
(二)财政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于次年第一季度申报,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认定项目及投资额,市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证明,市财政部门办理财政奖励资金兑现。对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按税收分成比例,由市、区县分别承担。
第七条外来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不达标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八条符合本政策的项目,又同时符合国家、省及我市其他相关政策的优惠规定,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执行。
第九条本政策由淄博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原《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淄政发〔20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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