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财政厅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企[2013]58号

各市县财政局、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

为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16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7月4日

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16号),国家六部委《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为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DemandSideManagement,简称DSM)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是从全省销售电价代收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的监管工作,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自行开展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国家鼓励其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专项基金收缴

第七条各市供电分公司、各县级供电分公司(包括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在每月收缴电费后,使用《山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当月实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20%就地直接解缴省级国库,作为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

第八条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按省级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基金收支管理。收入列“103014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2120999其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安排的支出”科目。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

第九条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电力用户节电技术改造;

(二)购买使用节电产品的补贴;

(三)实施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

(四)用电企业实施有序用电的补贴;

(五)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六)有关宣传、培训、评估费用;

(七)节电新产品的开发和软课题研究费用;

(八)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条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有序用电应优先满足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发生人身或重大设备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求。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编制我省有序用电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工作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

第十四条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行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改造前用电量和改造后节电量以及投资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选定中介机构,并授权实施。

第十五条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申报程序:中央和省属企业,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市、县属及以下企业,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发展政策;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申报项目高效节能;

4、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5、项目单位经营状况良好,电费缴纳月结月清;

6、项目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7、提供上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主要技术类型有:

(一)供配电系统节电改造(高效变压器应用、无功补偿、无功电压优化调节、电能质量治理);

(二)电机拖动系统节电改造(高效电动机替换、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回馈应用);

(三)低谷电蓄能技术(电蓄冷、电蓄热、电动汽车);

(四)热泵技术应用(水源热泵、地源热泵、吸热式热泵);

(五)绿色照明(节能灯项目、光导照明项目、照明控制节电项目);

(六)余热余压利用(水泥窑余热发电、玻璃窑余热发电、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冷却余热发电、转炉饱和蒸汽发电、干熄焦余热发电、火电厂余热回用及低真空采暖)。

第十八条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承担企业的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要求,应列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名单(未实施准入公告的行业除外)。

第十九条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经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的实施,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鼓励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核、评审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其费用从专项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符合专项基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凡在山西省境内实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单位均可申报专项基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的项目节电量、投资额和专家评审情况,由省经信委提出并下达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资金补贴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调减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及对电力负荷进行控制的软硬件平台和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专项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经电力字[2006]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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