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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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晋工商直字〔2012〕177号
各市工商局,太原市高新区、经济区工商局:
现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直销企业在我省的健康发展,维护直销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守法经营,推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做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对直销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1、严格登记管理。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支机构,由省工商局负责登记。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食品销售的,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直销企业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由市工商局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各县(区)工商局对直销企业经销商、专卖店、服务网点(从事经营活动)办理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
2、核定经营项目。直销企业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文字表述应为“销售总公司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各类产品,提供与产品及销售相关的服务,提供总公司产品的印刷宣传资料。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直销企业分支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文字表述应为“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依据核准的经营项目提供相关咨询业务”。直销经销商、专卖店、服务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文字表述应为“销售本企业生产产品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并在《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提供相关展示、说明、退换货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计酬、服务网点等的监督管理
3、监督直销员招募活动。直销企业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组织开展对直销员的招募活动,在组织招募考试、培训等活动时,须有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以上的正式员工参与,并持有直销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招募活动的主体、对象、方式、条件、广告等要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
4、监督直销员和拟招募直销员相关业务培训活动。建立直销企业对直销员和拟招募直销员相关业务培训登记制,由省工商局制订统一格式。对直销员的培训,直销员须佩带直销员证。拟招募的直销员不受限制。培训人员要持有培训员证。参加培训、考试人员及培训内容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5、监督计酬行为。建立健全并实施直销企业计酬监督机制,不得存在变相提高佣金比例及以店铺为依托团队计酬和直销人员积分返利,多层次计酬等行为。
6、监督直销宣传活动。监督直销企业不得发布直销员报酬广告,对产品夸大虚假宣传,宣扬直销员以往收入情况及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及诋毁同行业声誉等行为。
三、明确直销监管职责
7、省工商局监管职责:
省工商局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直销市场的日常监管和组织直销案件的查处工作。
(1)加强与政府及商务、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汇报和沟通、交流与协作;
(2)指导、协调、考评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本省相关监管制度、措施、办法;
(3)负责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做好行政指导、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等监管工作;
(4)受理举报投诉,安排对直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督办各市县工商局直销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大要案件必要时指定管辖;
(5)做好对直销企业协查审批等其它相关工作。
8、市级工商局监管职责:
市工商局在省局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直销市场的日常监管和直销案件查处工作:
(1)负责向省工商局报送直销监管工作情况;
(2)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县级局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3)对直销企业市级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组织对服务网点(经销商等)及直销员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
(4)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依职权查处本辖区内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行为,需要立案调查时,要及时上报,省工商局应予以备案;
(5)协助省工商局办理申请或扩大直销区域企业相关情况的核查等工作。
9、县级工商局监管职责:
县工商局在市局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直销市场的日常监管和直销案件查处工作:
(1)负责向市工商局报送直销企业监管工作情况;
(2)对辖区内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经销商等)、直销员活动情况进行巡查监管;
(3)负责查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行为。当发现直销案件线索需立案调查的,应逐级上报,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分别进行备案;
(4)工商所负责本辖区直销市场的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将巡查结果及时录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
四、加强对直销监管资料的管理
10、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档案内容:
(1)直销企业《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山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直销区域、产品种类、名称明细;
(4)山西分公司负责人、外事经理、培训员、工作人员、市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5)山西分公司市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所辖店铺、经销商、专卖店明细表;
(6)分公司招募直销员合同、专卖店、经销商供货合同文本、退换货、计酬制度等企业相关规章制度;
(7)直销企业山西分公司季报表;
(8)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店铺等因违规受工商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11、直销企业市级分支机构档案内容:
(1)直销企业《营业执照》和省、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和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直销的批准文件、证件(复印件);
(3)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一览表、非直销经营网点监管台帐(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4)直销员名册、退换货地点、投诉电话;
(5)直销企业培训登记表。
12、直销企业县级机构档案内容:
(1)县级机构《营业执照》;
(2)《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市级分支机构和获准在本县(区市)行政区域从事直销的批准文件、证件(复印件);
(3)服务网点授权书、服务协议;
(4)服务网点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名册及联系电话;
(5)服务网点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书);
(6)直销经营网点监管台帐(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13、严格监管对象和范围。直销监督管理对象为直销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培训员、非直销经营网点及经销商的直销行为、经营行为及其他从事经营、人员培训等相关行为。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采集本辖区内直销企业信息和直销监管工作信息。
为减少企业负担,涉及直销企业综合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负责提供,不能提供的,由省工商局负责与企业的联系工作。各市要将日常监管工作的情况及时汇总,提出对策和建议。要做好直销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报送工作。省工商局直接做出处罚的,在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其中,案件涉及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分公司拟进行处罚的,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书面报送简要情况,做出处罚后报处罚决定书。直销企业人员涉及传销犯罪案件,待司法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情况。市县工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省工商局。其中案件涉及直销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在立案前须经省工商局指导,拟进行行政处罚的,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先行向省工商局局报送简要情况,待做出行政处罚后上报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省直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报告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应当将撤销、改变案件的情况(附撤销、改变案件决定书)按照程序和要求上报省工商局。报送采取传真和原件邮寄方式同时进行。
六、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14、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保持与企业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企业传达政策信息,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涉及省级分支机构参与的会议均以省工商局名义召开,各市工商局自行召开直销企业市级分支机构,经销商参与的相关直销企业会议。
15、推进行政指导机制。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加强管理,严格自律。针对直销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多种方式,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和规范。对涉及违法的,应依法查处。
16、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对直销企业的准入、经营和退出进行全过程监管,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管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直销监管的基础建设
17、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工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须配备综合素质高的业务骨干,其中要有熟练掌握信息网络技术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直销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办案技能的培训工作。
18、配备监管设备。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直销监管装备,整配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必要的办案工具,并确保执法办案经费的落实到位。
19、加强廉政作风建设。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范监管执法风险,树立勤政廉政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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