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在目前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50个县(市、区)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但要保持城乡标准一致。

调整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做好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调整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山西省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名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6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