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部省合作及合作协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部省合作及合作协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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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部省合作及合作协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3〕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有关部委、兄弟省(区、市)及部分中央企业先后与我省签署了有关合作协议,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与国家有关部委、兄弟省(区、市)及有关中央企业的合作(以下简称“部省合作”)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及相关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部省合作工作及合作协议的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合作原则
建立部省合作,包括双方战略性合作、多领域工作合作以及某方面重点工作合作,要本着共同发展、合作共赢、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目的开展工作。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总体战略,以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统领,全面推进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合作原则:有利于我省深化改革开放、实施创新驱动,有利于我省加快推进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和城乡生态化建设,有利于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全国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中西部现代物流中心和生产性服务业大省,有利于把我省建成中部地区经济强省和文化大省,有利于我省率先走出一条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型地区转型跨越发展的新路子。
二、前期工作准备
部省合作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要积极主动与部省合作对口部门及时对接,明确分工,商定具体合作事项,起草协议文本,拟定相关工作程序。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前期工作。
三、协议文本审定的基本程序
1.协议文本由我省拟稿主办的,牵头部门要与合作对口部门共同研究,确立合作框架,协商具体合作内容,起草协议文本。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后,由双方牵头部门按照程序分别报批审定。根据合作双方领导批示及有关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后,牵头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部省合作协议正式文本。
2.协议文本由合作方主办的,按合作方相关程序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办理,我省牵头部门要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合作方对口部门做好工作衔接。
四、部省合作协议分类
第一类为:合作事项事关重大、内容敏感、涉及重要的政策举措等,需部省双方慎重研究决策的合作协议。
第二类为:合作事项对部省双方推进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但不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合作协议。
第三类为:合作事宜较为原则,对双方推进某领域或某方面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的,为指导性的合作协议。
五、分类审定程序
1.第一类部省合作协议的文本草案,牵头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后,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或建议,报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长批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
2.第二类部省合作协议的文本草案,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或建议,报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长批示,按照省长批示由分管副省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后,报省长审定。
3.第三类部省合作协议,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或建议,报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审定。
六、规范协议文本
部省合作协议文本的拟稿及合作双方审定后的文本制作,由牵头部门或办公厅统一按规范文本处理,规范文本式样见附件。
七、协议文本的归档
部省合作协议文本经双方领导人正式签署后,原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归档。由牵头部门承办的,于文本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交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
八、部省合作协议的落实
部省合作协议签署后,牵头部门要按照协议相关工作认真研究分工,落实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及任务做好工作。合作协议落实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每年年终牵头部门要将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附件:协议文本规范式样1.jpg2.jpg3.jp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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