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10〕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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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0〕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发展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市场化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搭建服务管理平台,强化行业监管和自律,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参与节能的积极性,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初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支持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煤炭、冶金、电力、焦化、建材和化工等高耗能行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项目比重达40%以上;支持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扶持10-20家销售收入过千万的节能服务龙头企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逐步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具体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在省级预算内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节能服务公司资金补助或奖励。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对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授信额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低息信贷范畴。充分利用政企银平台,引导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3、加快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成立节能项目融资担保公司及扶持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业绩好、资产优良的节能服务公司上市的相关政策,努力拓宽节能项目的融资渠道。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鼓励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加快组建节能服务公司,鼓励社会各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节能服务事业。
1、鼓励我省节能服务公司创新运作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升综合实力,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服务企业。
2、鼓励省内煤炭、冶金、电力、焦化、建材和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3、鼓励节能设备生产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更新服务理念,创新商业模式,从单纯的设备销售转向全面节能服务。
4、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大型企业积极参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保障。
5、积极引进综合能力强、服务信誉好的大型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来我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提升服务质量。
(五)加快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建设
1、由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在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示范工程建设。通过节能示范工程,发挥政府表率作用和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全面开展。
2、结合我省重点节能工程,研究提出我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向和重点,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耗能设备及系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财政资金奖励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六)加强节能服务基础工作
1、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2、搭建高效节能服务信息平台。用于发布相关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和运作模式、融资渠道、技术产品、优秀项目、优秀节能服务公司等资讯,提供项目推荐、合同能源管理经验交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估等功能,公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以及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等信息。
(七)强化监督管理
1、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组织评选节能服务公司,设立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入选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节能改造项目,方可享受财政奖励资金支持。鼓励项目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见附件1。
2、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组织评选节能量审核机构,设立节能量审核机构库。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和项目单位分享节能成果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依据。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由入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2。
3、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用各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应通过节能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促进企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4、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5、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定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各方的行为。
6、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加强宣传和表彰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及时发现和树立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2、对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取得突出成绩的节能服务公司、项目单位和个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8〕16号)的有关精神,纳入我省年度节能工作考核,给予表彰奖励。(九)加强组织领导
1、组建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员会)。省委员会由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聘请节能政策、节能技术、商务计划、财务、税务及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明确省委员会及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日常工作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2、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务求取得实效。
附件:1、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
2、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的选聘,建立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监督指导节能服务公司工作。
第三条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承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入库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项目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四条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有技术、质量、合同等管理制度。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评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节能主管部门上报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技术、质量、财务、合同管理制度等。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七)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八)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评定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一)填写省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入选机构名单在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四)对审定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发证书,通知申报者领取;对审定未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将未通过理由告知申报者,并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第七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机构实行业务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一经发现,将清出节能服务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与节能改造单位、节能量审核机构串通,虚报工程投资金额或项目节能量,出具虚假报告。
(三)出现较严重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等问题。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
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可自愿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后,在各自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服务公司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十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过程进行监察,规范各方的行为,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交省节能主管部门、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入库节能服务公司接受社会监督,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建立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机构工作。
第三条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由入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项目单位根据工程情况,从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中选择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四条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咨询等资质,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具备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以及掌握节能量审核办法的审核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以及保证审核数据公正和可靠的管理制度。
(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评定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需向省节能主管部门上报以下材料:
(一)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具有与能源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资格的全职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企业章程及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已实施的节能量监测或节能量审核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节能量审核机构评定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一)填写省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申请表”,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入选机构名单在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四)对审定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发证书,通知申报者领取;对审定未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将未通过理由告知申报者。省节能主管部门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第七条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服务公司或项目单位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二)依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对申请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项目节能量监测、审核,并出具报告。
(三)承接节能量审核任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核结果报送省节能主管部门。
(四)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八条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九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下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的,该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清出审核机构库:
(一)与项目单位、节能服务公司串通,出具虚假报告。
(二)节能改造实施前未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的。
(三)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纠纷的。
(四)经专家认定,项目节能量出现较大偏差的。
(五)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的。
(六)泄露项目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可自愿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后,在各自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节能量审核的过程进行监察,规范各方的行为,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交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入库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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