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0]17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方案
同政办发[2010]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害赔偿得不到及时落实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增强社会救助功能,积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大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该中心组成人员为:
主任:郝月生,大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魏继平,大同市财政局局长
薛凯,大同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大同市保险协会会长
大同市纪检委副书记
成员:大同市卫生局局长
大同市民政局局长
大同市农业局局长
大同市财政局副局长
各保险公司经理
薛世忠,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工作职责:主任负责审核救助基金的来源和支出,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医院对交通事故伤者的及时抢救治疗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等工作;民政局负责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筹集社会慈善等资金;交警支队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并查处未交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确保交强险依法收缴和对无交强险当事人的处罚;纪检部门负责督察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保障基金规范运行,各保险公司负责按比例及时从交强险中划拔款项注入基金,确保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保险协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是否按规定比例定额划拔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基金帐户的设置和基金来源
帐户设置:特设专用帐户,设在市财政局,由专人管理,单独核算;
基金来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作为救助中心的启动资金,先由市政府财政补贴10万元,各保险公司分别按一定的比例先行注入资金共100万元。
三、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由组长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汇总季度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联签制度:对需要救助的对象,由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实地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交警支队长、财政局长联签,报主任审批发放;
3、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提供有效线索者、侦破案件的有功人员,按事故等级予以奖励;
4、惩罚制度:对不按规定时间、比例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或不提供医疗证明的、违反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等情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5、追偿制度: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四、具体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把手负总责;
2、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不得弄虚作假,杜绝违规使用基金;
3、按照五部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细化程序,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