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文号:晋市政发〔2011〕37号
颁布日期:2011-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10〕23号)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实施“服务立社、项目强社、人才兴社、机制活社”战略,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参与度,提升供销合作社在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助农增收中的贡献度,努力把供销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成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围绕“三农”,强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综合化服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创新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合作制实现形式,实现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坚持以市场化运作和产权多元化发展,推动各种经济成分的合作与联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引路,重点突破,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三)目标任务: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大力开展农村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加快推进“新网工程”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要力争做到“三个全覆盖”,即: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商品配送中心覆盖到县和大的集镇;连锁超市覆盖到乡(镇);新农村便民店覆盖到行政村,基本形成网络健全、功能齐备、服务完善、城乡并举、工贸并重、运转高效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新格局。

二、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完善农资配送中心,整合系统及社会农资经营资源,积极建设、培育区域性农资骨干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形成覆盖全市农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组织供应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资企业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的资金投入,促进全市以配送中心、超市、农资店和化肥农民经纪人为一体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的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市要规范提升县级农资配送中心6个,在大的中心集镇建立农资超市或农资配送中心,村级以便民连锁商店为依托,建立农资店或农资服务站,统一配送率达90%以上,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市乡村。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及农资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送肥到村到户等系列化服务,承担化肥农药的淡季储备、救灾物资储备等任务。

(五)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的支持力度,扶持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县级配送中心、集镇中心超市和乡村便民店建设,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超市和便民店的规范化、标准化、电子信息化建设,实现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承诺,建立食品商品质量可追溯系统,提高连锁配送覆盖面,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和规范提升县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6个,在大的集镇建立综合超市,便民店覆盖到所有行政村,商品配送率力争达到60%以上,确保农民安全消费。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通讯代理、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领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培育一批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等为一体的产供销一体化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行“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副产品卖难问题。“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要建设、改造、提升农副产品市场10个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龙头企业6个。

(七)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认真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问题,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扶持,加快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再生资源利用和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构建集收购——集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八)加快发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烟花爆竹行业规划,维护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地位。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业务,形成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确保经营市场安全有序。

(九)加快发展农村电子信息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信息技术部门广泛合作,加快供销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的开发建设,积极推进信息网络终端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村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商品价格动态、市场行情预测、供求信息发布、供需双方在线洽谈等信息交流服务,为农民提供快捷有效的电子信息服务。到“十二五”末,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经营网点要基本实现电子信息化服务。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综合服务功能

(十)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专业合作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充分利用其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及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市场营销、技术推广和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建立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交易市场的便捷通道,实现农副产品与消费市场的有效对接。

(十一)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发挥桥梁沟通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帮助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发挥协会与政府部门信息沟通桥梁作用,积极开展信息、维权、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完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协会运行机制,拓展服务功能,反映行业诉求,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在农资、棉花、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和农副产品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各级政府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各类协会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农民实用技术技能、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培训。

(十二)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满足农民消费需求。按照政府引导、行政推进、各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搞好传统服务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信息等综合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有效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三)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加快推进按经济区域调整基层社建制步伐,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四)不断增强联合社的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为基层社、直属企业服务。坚持开放办社和合作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要切实强化社有资产监管,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综合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指导和监督社有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督促社有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力;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十五)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拆除、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保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112号)精神,对在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确需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和安置范围,切实维护和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县级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市、县两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六)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社有企业经营服务水平。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发展一批销售贸易、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类型的龙头企业,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基地,有关部门应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十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社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要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推动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供销社理事会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大的供销社企业集团。强化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奖励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八)加快资源整合重组,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实际的考核考评体系;调整优化社有企业布局,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整合重组,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优势主导业务领域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骨干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中央及省、市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倾斜。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加快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2002年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和县级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于2012年12月31日前处理完毕。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税务部门要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消化经营性财务亏损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对因政策因素与历史原因形成的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银企双方要积极配合,按有关政策加以化解处置,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要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二十)加强用地政策支持。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申请土地登记,主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要简化办事手续,减免各种费用,力争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支持。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尚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要全部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保证参保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供销合作社企业在七十年代按政策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计划内合同工,可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范围。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以及长期以来所做的历史贡献,把供销合作社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二十二)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市、县两级政府要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建设资金扶持力度,相应配套资金列入年度政府预算。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6〕97号),设立市级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基金,每年从财政安排3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相应的扶持资金,确保“新网工程”和改革发展顺利推进。对农产品进市、工业品下乡所需经营性资金给予贴息和费用补贴。对供销合作社在偏远山区发展经营门店给予适当专项财政补贴,商品物流配送按照配送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对供销社龙头企业列入国家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扶持、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由同级供销合作社参与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申报实施。委托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淡季储备和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任务。市、县(市、区)财政、供销部门共同制定储备资金贷款贴息和储备补贴办法。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开展农化服务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金融机构要改善与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业务关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企业的业务合作。支持开展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社”联动,切实搞好横向联合。

(二十三)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参照选聘优秀大学生村干部办法,有计划地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在每个基层社配置3——5名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纳入县级财政,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在公务员招考中要优先录用,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对在职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广泛开展技能比武、岗位练兵、创先争优等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求真务实、甘于奉献、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十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晋发〔1996〕17号文件中“理顺供销社的组织领导体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组通字〔1998〕4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市、县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把供销合作社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高度重视和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进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有关部门要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部门制定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参照执行。要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在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学习借鉴、总结推广在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新典型和新经验,促进我市供销合作社工作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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