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09〕92号
颁布日期:2009-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落实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

实施意见

2004年11月25日,晋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精神,已经下发了《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方案未能落实。目前,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更好地做好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按3个1/3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为了加强各县(市、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提高职工的参与度,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吸收各县(市、区)分管副县长、大型企业职工代表为管委会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晋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成立晋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晋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晋城中心)是直属晋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全额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晋煤集团成立分中心。名称统一为晋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除晋煤集团分中心级别暂不定外,各县(市、区)为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中心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四)分中心主任的聘任。分中心主任的产生由所在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考核,报晋城中心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并经晋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任。今后分中心主任调动或提升,所在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征求晋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晋城中心对分中心主任任用有建议权,各县(市、区)应充分尊重晋城中心的意见。

(五)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核定。

(六)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联网。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晋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晋市政办〔2008〕89号)文件要求,由晋城中心牵头安装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系统软件,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个贷、报表网络化。由晋城中心制定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管理办法、统一的核算方式,同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对分中心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七)晋城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授权管理。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文件精神,晋城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授权管理。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八)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为了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政府提供更多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可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

二、机构调整步骤及完成时间

(一)2009年9月底,完成各分中心主任的考核、任命、聘任工作。

(二)200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及各县(市、区)、晋煤集团机构调整和住房公积金系统联网。

(三)2009年12月底完成对分中心主任的授权工作。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这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到2009年底结束,时间紧,任务重。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晋煤集团负责本辖区的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管理机构调整中,要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纪律不犯,资产不流失,管理机构和人员平稳过渡。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要严禁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违者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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